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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號碼:EIC 230/2/3/2/13
執事先生:
歐盟委員會於2024年7月1日刊登公告第C/2024/4137號,宣布對源自中國內地等地的進口環氧樹脂(epoxy resins)展開反傾銷程序。該公告載於以下網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_202404137。
2.受查產品是以重量計含環氧樹脂超過35%,亦稱為環氧樹脂(epoxide resins)或聚環氧化物(polyepoxides),屬含有反應性環氧基團(reactive epoxy groups)的聚合物或預聚合物,建基於表氯醇和脂肪或芳烴酒精成分(例如雙酚A),呈固態、半固態或液態,包括各類等級、純度、分子量或分子結構的產品,不論是否含有調整劑(modifiers)、硬化劑或添加劑,只要硬化劑沒有發生化學反應使環氧樹脂硬化,或使其轉化為另一不再含有環氧基團的產品便可,目前屬合併名目編號ex 2910 90 00、ex 3824 99 92、ex 3824 99 93和ex 3907 30 00(TARIC 代碼2910 90 00 05、3824 99 92 96、3824 99 93 10、3907 30 00 05、3907 30 00 20和3907 30 00 80)。以下產品不包括在內:(i)若干由環氧樹脂、硬化劑和色素混合物,或其他配方的環氧樹脂、硬化劑和色素以任何形式呈現,包裝在一個或多個容器內的油漆和塗料產品,當中(a)色素佔產品總重量至少百分之10,(b)環氧樹脂佔產品總重量至多百分之80,以及(c)硬化劑佔產品總重量百分之5至40;(ii)經預先浸漬,常被稱為預浸材料的布或纖維,屬由布或(通常是碳或玻璃)纖維組成,經環氧樹脂浸漬的合成物料;以及(iii)環氧樹脂與其他物料的混合物,目前不屬合併名目編號2910 90 00、3824 99 92、3824 99 93和3907 30 00。
3.如商號涉及在廣東省出口有關產品,可聯絡廣東省商務廳貿易救濟與產業損害調查處處長鄭婧敏(電話:86 20 3881 9797)。該處的職能包括就針對廣東省出口商品的反傾銷調查,指導和協調廣東省內企業參加應訴和相關的工作。
4.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684聯絡本通告簽署人。
工業貿易署署長
(麥煥婷代行)
2024年7月2日
*歐盟由27個成員國組成,即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及瑞典。
| 註1: | 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 |
| 註2: | 香港貿易發展局的《歐盟商貿法規》專門提供有關歐盟貿易政策及法規的最新資料。《歐盟商貿法規》載於以下網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