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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號碼:EIC 230/2/3/2/13
執事先生:
歐盟委員會(委員會)於2024年3月27日刊登公告第C/2024/2362號,宣布對源自中國內地的進口流動升降設備展開反補貼程序。該公告載於以下網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_202402362。公告的要點載列如下。
2.受查產品是自動推進,最高工作高度為6米或以上,設計用於乘載人員上升的流動升降設備及其已組裝或待組裝部分,但不包括獨立的零件,亦不包括安裝在協調制度第86章及第87章車輛上的乘載人員上升設備。流動升降設備現時屬合併名目編號ex 8427 10 10、ex 8427 20 19、ex 8428 90 90,而流動升降設備的已組裝或待組裝部分則屬ex 8431 20 00及ex 8431 39 00(TARIC 代碼:8427 10 10 10、8427 20 19 10、8428 90 90 20、8431 20 00 60及8431 39 00 10)。所有有關人士如希望提交關於產品範圍的資料,必須於2024年3月27日起計10日內把資料送達委員會。
3.委員會可能會採用抽樣方法,限制受查的出口生產商數目。為方便委員會決定是否需要採用抽樣方法,以及選擇使用這方法時的抽樣調查對象,所有中國內地出口生產商或其代表必須於2024年3月27日起計7日內向委員會提供其公司的資料。所有資料必須經由TRON.tdi 提交,網址為:https://tron.trade.ec.europa.eu/tron/tdi/form/AS704_SAMPLING_FORM_FOR_EXPORTING_PRODUCER。除非委員會另有指明,否則抽樣調查選中的所有出口生產商須於納入抽樣調查通知日期起計30日內呈交已填妥的問卷。未納入抽樣調查的合作出口生產商可要求委員會計算其個別補貼額。出口生產商如有意申請個別補貼差價,必須填寫問卷,並於相同限期前填妥交回。
4.所有有關人士如希望就有關投訴,包括涉及損害和因果關係的事宜或展開調查方面提出意見,必須於2024年3月27日起計37日內把意見送達委員會。任何就展開調查進行聆訊的要求必須於2024年3月27日起計15日內提出。
5.調查將於2024年3月27日起計12個月內,並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13個月內完成。臨時措施可不遲於相同日期起計9個月內開始實施。
6.如商號涉及在廣東省出口有關產品,可聯絡廣東省商務廳貿易救濟與產業損害調查處處長鄭婧敏(電話:86 20 3881 9797)。該處的職能包括就針對廣東省出口商品的反傾銷調查,指導及協調廣東省內企業參加應訴及相關的工作。
7.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684聯絡本通告簽署人。
工業貿易署署長
(麥煥婷代行)
2024年3月27日
*歐盟由27個成員國組成,即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及瑞典。
| 註1: | 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 |
| 註2: | 香港貿易發展局的《歐盟商貿法規》專門提供有關歐盟貿易政策及法規的最新資料。《歐盟商貿法規》載於以下網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