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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號:TRA CR 1340/5
執事先生:
香港與澳洲簽訂了《中國香港與澳洲的自由貿易協定(《自貿協定》)。《自貿協定》將於2020年1月17日生效。
2.根據《自貿協定》,香港原產出口貨物如符合第3章(產地來源規則及產地來源程序)內適用的優惠產地來源規則及相關規定,可享有由澳洲提供的優惠關稅待遇。本通告旨在簡介在《自貿協定》下出口香港原產貨物往澳洲須符合的產地來源規則、文件規定、保存記錄要求及其他相關事宜。
3.《自貿協定》文本的全文及其他細節,已載於本署網頁<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australia/agreement.html>。除本通告外,商號應同時參閱《自貿協定》的相關條文和其附件、本署發出的其他相關通告,以及不時於本署網頁發佈的最新消息。
4.根據《自貿協定》,澳洲同意對所有香港原產貨物撤銷關稅,惟有關貨物須符合相關的產地來源規則及遵守相關操作程序。
5.有關《自貿協定》優惠關稅待遇的產地來源規則載於第3章及其附件。根據《自貿協定》,貨物如符合下列條件以及載於第3章內的所有相關規定,會被視為原產貨物:
6.就有關計算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以決定貨物是否屬原產貨物時,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扣減法:以非原產材料價值為基礎
其中:
7.所有成本應按香港適用的公認會計原則記錄和備存。
8.如果非原產材料經過進一步生產而符合《自貿協定》第3章的規定,則不論該材料是否由貨物生產商所生產,在判斷之後生產的貨物的原產資格時,該材料會被視作為原產材料。
9.如果在生產貨物時曾使用非原產材料,在判斷貨物是否符合區域價值成分規定時,以下各項可以不視作非原產材料的價值:
10.材料的價值為:
11.就非原產材料或原產地不明的材料而言,以下開支可從材料的價值中扣除:
12.如上文第11段所列的任何開支詳情不明或欠缺調整金額的證明文件,該特定開支則不許從材料的價值中扣除。
13.如來自澳洲的原產貨物被用作在香港生產貨物的材料時,該貨物會被視為香港原產材料。
14.不論由一個或多個生產商在香港或澳洲進行的生產工序是否足以賦予所使用的材料具備原產資格,有關生產工序在判斷貨物的產地來源時會當為原產含量計算。
15.即使貨物所含的非原產材料未能符合《自貿協定》附件3-B(特定產品原產地規則)內適用的稅則歸類改變規定,貨物在下述情況下仍屬原產貨物:
16.第15段只適用於以非原產材料生產另一貨物時的情況。
17.可替代貨物或材料可根據下述情況以確定為原產貨物或原產材料:
18.在下述情況下,貨物的附件、備件、工具及說明書或其他資訊材料應具備一同交付的貨物的原產資格:
19.在判斷貨物是否完全獲得或完全以原產材料生產,或是否符合《自貿協定》附件3-B(特定產品原產地規則)所闡述的處理或稅則歸類改變規定時,毋須考慮上文第18段所述的附件、備件、工具或說明書或其他資訊材料。
20.在判斷貨物是否符合區域價值成分規定時,上文第18段所述的附件、備件、工具或說明書或其他資訊材料的價值,須按實際情況視作原產材料或非原產材料計算。
21.如用於包裝零售貨物的包裝物料及容器如與該貨物一同歸類,在判斷生產貨物時所使用的非原產材料是否符合《自貿協定》附件3-B(特定產品原產地規則)所闡述的處理或稅則歸類改變規定,或貨物是否完全獲得或生產或完全以原產材料生產時,毋須考慮該等包裝物料及容器。
22.如貨物須符合區域價值成分規定,在計算區域價值成分時,若用於包裝零售貨物的包裝物料及容器與貨物一同歸類,該包裝物料及容器的價值須按實際情況視作原產材料或非原產材料計算。
23.在判斷貨物是否原產貨物時,毋須理會用於貨物運輸的裝載材料及容器。
24.不論其生產地,間接材料均被視作原產材料。請參閱載於附錄乙(pdf 格式)的間接材料的清單。
25.香港原產貨物在沒有過境非締約方的領土的情況下運抵澳洲,該貨物可保留其原產資格。如香港原產貨物曾過境一個或多個非締約方,但於非締約方境內除卸下、重新裝載、分拆、重新包裝、儲存、依澳洲要求進行標籤或標記工序、或任何其他為使貨物保存在良好狀態或運抵澳洲地區而必須進行的處理工序外,並未經過任何其他處理,該貨物則仍可保留其原產資格。
26.澳洲進口商可根據由出口商、生產商或進口商,或其獲授權代表所填寫的原產地聲明申請優惠關稅待遇。原產地聲明無須遵循特定格式,但須:
27.原產地聲明的有效期為其發出日期後一年,或澳洲法律及規例所載的較長期限。在有效期內,原產地聲明適用於進入澳洲的單次付運貨物,或於原產地聲明指明的特定期間內多次付運的相同貨物。
28.如生產商作出原產地聲明,其聲明須以其擁有的資料以顯示該貨物是原產貨物作為依據。
29.如出口商並非貨物生產商,出口商可根據以下基礎填寫原產地聲明:
30.進口商可根據以下基礎填寫原產地聲明:
31.貨物的出口商、生產商或進口商的獲授權代表,可合理地根據出口商、生產商或進口商所提供的證明文件,包括進口商、出口商或生產商作出的書面或電子聲明或陳述,顯示該貨物是原產貨物,並以此作為依據填寫原產地聲明。
32.在下述情況下,無須遞交原產地聲明:
而該次進口的目的並非為逃避遵循澳洲規管《自貿協定》下的優惠關稅待遇的申請的相關法律而進行或計劃一系列進口的一部分。
33.如要就進口到澳洲的貨物申請優惠關稅待遇,進口商應遵循以下事項:
34.如進口商有理由相信原產地聲明是根據不正確的資料而作出,而有關資料可能影響原產地聲明的準確性或有效性,進口商應更正所涉的進口文件,並繳付任何欠繳的關稅和罰款(如適用)。
35.如進口商在知悉其優惠關稅待遇申請無效時,在澳洲發現錯誤前自願更正該申請並依澳洲法律繳付適用的關稅,該進口商不應因該次無效申請而受罰。
36.為貨物申請優惠關稅待遇的進口商須由貨物進口之日起計至少五年內保存進口相關文件(包括作為申請優惠關稅待遇基礎的原產地聲明)。如原產地聲明是由進口商填寫,進口商須保存所有必要記錄,以證明貨物為原產貨物,並符合優惠關稅待遇的資格。
37.為貨物提供原產地聲明的生產商或出口商須由貨物進口之日起計至少五年內,保存所有足以證明該貨物為原產貨物的必要記錄。
38.進口商、出口商或生產商可以根據該方的法律,選擇以任何允許迅速檢索的媒體(包括電子、光學、磁性或書面形式)保存上文第36及37段所載的記錄。
39.澳洲海關可按順序以下列方式,核實由香港進口到澳洲的貨物是否原產貨物:
40.就上文第39(a)、39(b)及39(c)段而言,澳洲海關應容許進口商、出口商或生產商於書面要求的日期起計30天內回覆。在此期間,進口商、出口商或生產商可以書面形式要求延期至不多於30天。英文為所有通訊的語言。
41.澳洲海關應在收到作出裁定所需的全部資料後90天內完成載於上文第39段的程序,以核實優惠關稅待遇資格。在完成核實程序後,澳洲海關當局應以書面通知進口商、出口商或生產商裁定結果,並提供其決定的法律及事實依據。
42.在進行上文第39(d)段所載的核實審查前,澳洲海關當局應:
43.出口商或生產商應在收到上文第42(a)段的核實審查要求通知當天起計30天內就核實審查提供書面同意。
44.上文第42(a)段所述的書面要求應包括:
45.在下列情況下,澳洲可以拒絕優惠關稅待遇申請:
否則,在《自貿協定》生效當日(即2020年1月17日)或之後所提出的優惠關稅待遇申請應獲批准。
46.如澳洲拒絕優惠關稅待遇申請,應向進口商發出書面通知,解釋其拒絕申請的原因。
47.優惠關稅待遇申請不會純粹因發票在非締約方發出而被拒絕。
48.原產地聲明中若有輕微的文字錯誤或差異,如不會令人對貨物的產地來源存疑,產地聲明不應被拒絕。為求明確起見,原產地聲明與進口報關單的協調制度分類編號之間出現差異並不視為輕微的文字錯誤或差異。
49.進口商可在《自貿協定》生效當日(即2020年1月17日)或之後提出優惠關稅待遇申請。進口商可申請優惠關稅待遇,以及就在進口到澳洲時已符合優惠關稅待遇資格的貨物多繳的關稅申請退款。作為提供優惠關稅待遇的條件,澳洲可在進口日期起計一年或澳洲法律規定的較長時間內,要求進口商:
50.如有任何查詢,可透過下列途徑與我們聯絡:
工業貿易署 (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 |
|
地址: | 九龍九龍城協調道3號工業貿易大樓14樓 |
電話: | 3403 6432 |
傳真: | 2787 6048 |
電郵: | cepaco@tid.gov.hk |
工業貿易署署長
(魏璐代行)
2019年12月18日
隨附錄
1: | 「雙方」一詞,指中國香港(下稱香港)及澳洲。 |
2: | 澳洲地區是指澳洲的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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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產材料是指根據《自貿協定》第3章規定具備原產資格的材料。 |
4: | 非原產材料是指不符合《自貿協定》第3章規定具備原產資格的材料。 |
5: | 《海關估價協定》是指《世界貿易組織協議》附件1A 載列的《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