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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FRCP 1000/2/7
執事先生:
香港與格魯吉亞已簽訂《中國香港與格魯吉亞的自由貿易協定》(《自貿協定》)。《自貿協定》將於2019年2月13日生效。
2.根據《自貿協定》,香港原產出口貨物,如符合第3章(產地來源規則)內適用的優惠產地來源規則及相關規定,可享有格魯吉亞提供的優惠關稅待遇。本通告旨在簡介在《自貿協定》下,香港原產貨物進口格魯吉亞的產地來源規則、文件規定、保存記錄要求及其他相關事宜。有關香港產地來源證-格魯吉亞(產地來源證(格魯吉亞))的申請條件及手續,請參閱產地來源證通告第2/2019號。
3.《自貿協定》文本的全文及其他細節,已載於工業貿易署(本署)的網頁<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georgia.html>。除本通告外,商號應同時參閱《自貿協定》和其附件、本署發出的其他相關通告,以及不時於本署網頁發佈的最新消息。
4.在《自貿協定》生效後,格魯吉亞將對符合相關產地來源規則及安排程序的香港原產貨物撤銷佔其96.6%關稅稅目的進口關稅。至於餘下的3.4%關稅稅目,格魯吉亞將繼續徵收相關進口關稅,當中涉及格魯吉亞國內敏感貨品,主要為農產品如水果和堅果及其製品,以及飲品和烈酒。須徵稅產品載於《自貿協定》附件2 -1(格魯吉亞豁免清單)(只有英文)<https://www.tid.gov.hk/en/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georgia/files/GEHKFTA_Chapter_2_Annex_2-1.pdf>。
5.適用於《自貿協定》優惠關稅待遇的產地來源規則載於第3章(產地來源規則)及其附件3 -1(特定產品原產地規則)。根據有關條文,符合下列條件及其他適用規定(包括下文第6 -20段的規定)的貨物,會被視為原產貨物:
商號根據《自貿協定》下的產地來源規則申報貨物屬源自香港時,須遵守以下一些特定規則:
6.區域價值成分應按以下方式計算:
出廠價格指向對貨物最後施工或進行加工的香港製造商支付的交貨價格,該價格須包括所有材料的價值、工資及任何其他成本,以及已扣除貨物出口時獲退還之本地稅款的利潤。非原產材料價值應以有關非原產材料(包括原產地不明的材料)進口時的關稅價值為基礎釐定。如該價值不明及未能確定,則應採用該材料於香港最早確定的實付或應付價格。
7.已按上述公式於香港取得原產資格的貨物(產品甲),如果於香港經過進一步加工並用作為製造另一貨物(產品乙)的材料,則在決定產品乙的原產資格時,無須考慮產品甲的非原產成分。
8.如在香港使用格魯吉亞的原產材料生產貨物,該材料應被視作原產於香港。
9.《自貿協定》中列出微小加工及處理的清單載於附錄乙(pdf 格式)。如果貨物在香港只經過一項或多項該等微小加工及處理,不會被視為原產貨物。在决定對貨物的施工或加工是否屬微小加工或處理時,應考慮生產該貨物時在香港所進行的所有工序。
10.就必須符合稅則歸類改變的貨物而言,若非所有在其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非原產材料均符合相關的稅則歸類改變規定,在該等非原產材料的價值不超過貨物出廠價10%的情況下,該貨物仍可被視作原產貨物。
11.第10段所指的非原產材料(包括原產地不明的材料)的價值,應以進口時的關稅價值為基礎釐定。如該價值不明及未能確定,則應採用該材料在香港最早確定的實付或應付價格。
12.可替代材料是指在商業用途上可互換的材料,其性質主要相同,兩者之間難以單憑肉眼檢測區分。如果原產及非原產可替代材料均被用於生產貨物,則應採用以下方法區別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屬原產:
13.中性材料是指在另一貨物的生產、測試或檢驗過程中使用,但實際上沒有併入該貨物中的材料。在决定貨物是否屬原產貨物時,無須考慮載於附錄丙(pdf 格式)的中性材料。
14.在决定貨物的原產地時,無須考慮用於貨物運輸的裝載材料及容器。
15.如包裝零售貨物所使用的包裝物料及容器與該貨物被一併歸類,則在决定貨物的原產地時,無須考慮該等包裝物料及容器。然而,如貨物必須符合區域價值成分規定,在計算該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時,用於零售的包裝物料及容器的價值,應按實際情況視作原產或非原產材料計算。
16.與貨物一同報驗及一併歸類的附件、備件或工具,在下列情況下應被視為貨物的一部分:
17.如貨物必須符合稅則歸類改變準則,在決定該貨物的原產地時,毋須考慮上文第16段所描述的附件、備件或工具。如貨物必須符合區域價值成分規定,在計算該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時,該等附件、備件或工具的價值,應按實際情況視作原產或非原產材料計算。
18.如套裝貨品的所有組成貨物均為原產,則該套裝貨品應被視為原產貨物。然而,若套裝貨物包括原產和非原產貨物,如非原產貨物的價值不超過該套裝貨品出廠價15%,則整個套裝貨品應被視為原產貨物。
19.《自貿協定》下的優惠關稅待遇只會給予由香港直接運輸往格魯吉亞的香港原產貨物。然而,如貨物經一個或多個非締約方地方(即香港及格魯吉亞以外地方)過境,無論該貨物曾否在該等非締約方境內轉換運輸工具或作不超過6個月的臨時儲存,只要該貨物符合下列條件,則仍被視為在香港及格魯吉亞之間直接運輸:
20.為證明有關貨物符合上述條件,香港原產貨物的進口商必須向格魯吉亞海關當局遞交非締約方的海關文件或使格魯吉亞海關當局滿意的任何其他文件。
21.在《自貿協定》下,如要享有優惠關稅待遇,進口商應:
22.付運海關估價不超過600美元或同等價值的原產貨物,可獲豁免遞交產地來源證(格魯吉亞)。然而,在確定或懷疑規避遞交產地來源證規定的情況下,有關貨物將不會獲得豁免。
23.申請優惠關稅待遇的生產商、出口商和進口商必須在至少三年內,保存證明貨物符合原產資格及《自貿協定》第3章其他規定的文件。
24.除隨機抽樣核實貨物的產地來源外,如格魯吉亞海關當局對產地來源證(格魯吉亞)的真偽,貨物的原產資格及是否符合《自貿協定》第3章的其他規定有合理懷疑,有關申請亦須接受產地來源核實。《自貿協定》第3章第19條列明核實程序。與其他類別的產地來源證的申請一樣,香港海關亦會就產地來源證(格魯吉亞)申請進行工廠巡查及付運檢查。
25.如出現以下情況,格魯吉亞當局可拒絕提供優惠關稅待遇:
26.如拒絕提供優惠關稅待遇,格魯吉亞海關當局會以書面向進口商列明該決定的理由。
27.如貨物於進口時未有按照《自貿協定》第3章第16條(關於進口的責任)[上文第21段]向格魯吉亞海關當局遞交產地來源證(格魯吉亞),但進口商於進口相關貨物時向海關當局申明該貨物符合原產資格,則格魯吉亞海關當局可應進口商的要求徵收適用的非優惠關稅或要求進口商提供相等於該貨物須繳付關稅全數的保證金。
28.如進口商從貨物出口日期起計一年內向格魯吉亞海關當局提供《自貿協定》第3章第16條(關於進口的責任)[上文第21段]規定的所有必要文件,可申請退還多繳的關稅或已付的保證金。
29.如有任何查詢,可透過以下途徑與我們聯絡:
工業貿易署 (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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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 工業貿易大樓14樓 |
電話: | 2398 5545 |
傳真: | 2787 6048 |
電郵: | co_enquiry@tid.gov.hk |
工業貿易署署長
(馮敬熹代行)
隨附錄
2019年1月22日
註1:原產材料指根據《自貿協定》第3章規定,符合原產標準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