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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號碼:TID/HKI 1
執事先生:
根據《投資協議》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工業貿易署(本署)由2018年1月1日起實施「香港投資者核證計劃」,為符合「香港投資者」定義的相關規定的企業簽發《香港投資者證明書》(《證明書》)。有效的《證明書》持有人,可在特定情况下,爲其有效的《證明書》申請修訂本/補發本/認證副本或申請取消該《證明書》。
2.本通告旨在公布有關的申請規定和程序。所有申請者應由本通告發出當日開始,按照本通告所公布的程序及要求向本署作出相關申請。
(a)修訂本
3.有效的《證明書》持有人可申請修改列印於《證明書》上的投資者名稱。申請者須向本署提供以下文件:
4.《證明書》持有人如欲就另一個行業領取《證明書》,則須按照本署不時發出的最新相關《致投資者通告》內所訂的規定和程序,提出新的《證明書》申請。有關通告可於本署網頁瀏覽。
(b)補發本
5.有效的《證明書》持有人可爲其已遺失、被竊、遭毀壞或損毀的《證明書》申請補發本。申請者須向本署提供以下文件:
6.爲方便《證明書》持有人同時向內地不同審核機關遞交在內地從事相關業務的申請,本署爲有效的《證明書》提供認證副本簽發服務。有關申請須包括填寫妥當並由申請者的獲授權人士
(註一)簽署的申請表格[表格TID 118]一份(見附件),及需要認證副本的有效《證明書》副本一份。
(d)取消《證明書》
7.《證明書》持有人可隨時提出取消其《證明書》的申請。申請者須向本署遞交一份已塡寫妥當並由申請者的獲授權人士 (註一)簽署的申請表格[表格TID 118](見附件),及有關《證明書》的正本。然而,《證明書》持有人如在獲批《證明書》後出現任何資料變更,導致其不再符合香港投資者資格的情况,該《證明書》持有人須視乎情況
(註三)以書面通知本署,並同時提出取消《證明書》的申請。就此情况而言,申請者須交回有關《證明書》的正本、證明其已不再符合香港投資者資格的文件資料,以及一份已塡寫妥當並由申請者的獲授權人士
(註一)簽署的申請表格[表格TID 118]一份(見附件)。在任何情况下,《證明書》的取消並不會影響本署的任何權利,本署仍可就申請者或任何人士在取消《證明書》前的作爲或不作爲作岀法律及/或其他行動。
申請程序
8.填寫妥當的申請表格[表格TID 118]須連同上文第3至7段所述的相關證明文件,應以郵遞方式或親身交往本署香港服務提供者及香港投資者核證組。該組的辦公時間如下:
| 星期一至五 (公眾假期除外) |
: |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 下午一時三十分 |
至 至 |
下午十二時三十分 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
9.本署在收到有關申請後,會向申請者發出收據。本署在認爲必要的情况下,會委托有關政府部門、法定機構或任何獨立專業機構/人士協助確認/核實在申請表格內所申報和隨附文件(包括法定聲明,如適用)內所列的資料。另外,無論在任何時候,本署均保留權利,要求申請者提供額外資料和其他證明文件,以核實有關的申請。在正常情况下,本署會於收到填寫妥當的申請表格和一切所需的證明文件當日起計,在下列的審理時間內,完成該申請的審批程序:
| 申請種類 | 處理時間 |
|
五個完整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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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完整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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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完整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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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完整工作天 |
10.本署會將申請結果通知申請者。成功申請者會收到有關申請的付款通知書(如適用)。簽發每份《證明書》補發本的現行收費爲港幣305元;簽發每份認證副本的現行收費爲港幣135元。成功申請者會收到有關申請的付款通知書(不適用於修訂本及取消《證明書》申請者)。申請者完成付款手續後(不適用於修訂本申請者)便可獲發《證明書》的補發本、認證副本或修訂本。款項可以現金或支票支付。若以支票付款,支票抬頭請填寫「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除申請費外,申請者亦須支付一切有關確認/核實上文第3段所列的文件資料(包括法定聲明,如適用)的費用。
11.本署會確保所有與《證明書》有關的申請表格,以及在隨附的所有證明文件(包括法定聲明,如適用)內提供的個人資料,均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有關條文處理。就此而言,本署或獲本署授權人士/機構,會將上述文件內提供的個人資料,用作處理及查證《證明書》申請的各項事宜,以及有關的統計和研究工作。
12.本署會對有關申請表格和隨附文件內的個人資料嚴格保密。然而,本署在某些情况下或會將該等資料向政府其他部門,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此等情况包括:本署認爲需要披露該等資料,以便內地有關審核機構核實申請者申請取得《投資協議》中的待遇;以便作上文第11段提及的用途;根據法律授權或規定;或獲有關申請者/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披露該等資料。如有需要,本署會聯絡有關的政府部門或指定獨立機關及人士,要求他們提供有關申請表格內的個人資料,以供核實之用。
13.本署存有其個人資料的申請者/資料當事人,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向本署要求查閱其個人資料。他們可前往本署詢問處索取由私隱專員發出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表格OPS003)或從本署網頁下載該表格,填寫後交回香港服務提供者及香港投資者核證組,以提出查閱要求。本署會就提供的個人資料,收取影印費用。此外,倘資料當事人在查閱資料後認爲提供予本署的資料不準確,可書面提出更正其個人資料的要求。
14.另外,本署會公布和/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持有有效的《證明書》的企業名稱。如有疑問,請致電3403 6004與本署香港服務提供者及香港投資者核證組客戶服務經理聯絡。
15.申請者有責任詳實填寫申請表格和提供必須的證明文件(包括法定聲明,如適用)。未能提供正確和完整的資料將會影響本署及其他有關機構考慮和審理有關申請,並可能引致申請遭延遲處理或不獲批准。申請者須註意,本署有權批准和拒絕申請。每宗申請均會獨立考慮。
16.如發現申請者通過漏報、誤報資料或其他欺騙手段而取得《證明書》的修訂本/補發本/認證副本或獲取消該《證明書》,本署可取消有關申請或撤銷已發出的《證明書》(包括其修訂本/補發本/認證副本/取消通知書)。
17.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經宣誓的情况下,在法定聲明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兩年及罰款。
18.如申請表格、有關的證明文件及/或法定聲明(如適用)是以郵遞方式提交,本署將不負責任何郵遞失誤。
19.申請者如對本通告所列的申請程序或細則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本署香港服務提供者及香港投資者核證組:
| 地址 | : | 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工業貿易大樓16樓1605室 |
| 電話 | : | 3403 6428 |
| 傳真 | : | 3547 1348 |
| 電郵 | : | hki@tid.gov.hk |
工業貿易署署長
(劉重陞代行)
2018年1月9日
(註一)「香港投資者」的獲授權人士必須是獨資東主(如獨資經營)、其中一名合夥人(如屬合夥業務)或是經董事局授權的董事/負責人(如屬有限公司)。
(註二)指定專業人士包括:
負責核證的指定專業人士須在有關的文件/報告上(a)提供核證結果、核證日期、核證機構/人士全名;(b)作出簽署,並盡可能蓋上機構印章。
(註三)於《證明書》的有效期內,若內地與香港以外的投資者通過收購或兼併的方式取得《證明書》持有人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該《證明書》持有人就內地對香港優惠開放的非服務部門已作出的投資,仍可繼續運作而無須申請新的《證明書》,但該《證明書》持有人不能再使用其之前取得的《證明書》就該些非服務部門作出新的投資。有關的香港投資者可於內地和香港以外的投資者取得其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滿一年後重新申請《證明書》,以在該些非服務部門作出新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