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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號碼:EIC 230/2/3/2/13
執事先生:
繼本署分別於2017年8月15日及2017年10月27日發出商業資料通告第702/2017號和第929/2017號後,歐洲委員會刊登一項執行規例,規定源自中國內地的供巴士或貨車用的進口新輪胎和翻新輪胎自2018年2月3日起須進行登記,為期9個月。該規例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8R0163&from=EN。
2.委員會認有足夠證據證明有關進口產品須予登記,令有關措施可在登記日期起隨即實施於有關進口品。
3.規例要點載列如下:
(a)產品 | : | 負重指數超過121,供巴士或貨車用的進口新輪胎和翻新輪胎,目前屬合併名目編號4011 20 90及ex 4012 12 00(合併名目編號只供參考之用)。 |
(b)提出意見的限期 | : | 有關人士可於2018年2月2日起計21日有關人士可於2018年2月2日起計21日內以書面表達意見、提供支持證據或以書面形式要求聆訊。 |
4.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350聯絡本通告簽署人。
工業貿易署署長
(蘇逸佳代行)
2018年2月14日
*歐盟成員國為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及英國。
註1: | 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 |
註2: | 香港貿易發展局的《歐盟商貿法規》雙周刊專門提供有關歐盟貿易政策及法規的最新資料。《歐盟商貿法規》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