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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FRCP 1000/2/1
執事先生:
本通告旨在公布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的《貨物貿易協議》(《協議》)下,申請《安排》下的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證書)時將原產自內地的貨物及材料(包括原料和組合零件)價值計算在「區域價值成分」內的規定及附加條件。除本通告外,商號應同時參閱《安排》、《協議》和其附件,以及工業貿易署(本署)不時發出的其他相關產地來源證通告。有關《安排》及《協議》文本的全文及其他細節,請瀏覽本署的網頁:<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cepa.html>。
2.如本署於2018年12月14日發出的產地來源證通告第5/2018號所述,《協議》透過優化原產地規則的安排,讓內地對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全面即時落實零關稅1。《協議》將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協議》,在計算貨物在香港的區域價值成分時,企業可以靈活地選擇用原來的累加法(即現時《安排》的從價百分比),或新增的扣減法(見下文第3段)。有關在「區域價值成分」引用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規定,請參閱本署於2018年12月18日發出的產地來源證通告第6/2018號。
3.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的計算應當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2,並根據下列公式計算:
4.根據《協議》第十一條,一方的原產貨物或原產材料在另一方構成另一貨物的組成部分時,該貨物或材料應當視為原產於後一方。換言之,源自內地的原產貨物或材料,如併入出口往內地的香港製造貨物內,該貨物或材料應當作原產於香港。
5.然而,《協議》第十一條亦規定,對於適用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的香港貨物,在不計入內地原產貨物或材料價值時,本地的區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其計算方法大於或者等於15%(累加法)或20%(扣減法)。換句話說,縱使製造商把源自內地的原產貨物或材料一併加入計算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該貨物源自香港的區域價值成分也不能少於15%(累加法)或20%(扣減法)。
工廠登記下的附加條件
6.製造商如需將原產自內地的貨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組合零件)價值計入「區域價值成分」中,除了應符合原有《安排》下的工廠登記要求外,還須向本署提交載於附錄1(pdf 格式)的聲明及承諾書(表格FRVAC1),承諾就有關原產自內地的貨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組合零件)保存獨立的存貨/消耗紀錄,並列明與存貨有關的商業文件及產地來源證明文件,以及耗用有關原產自內地的貨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組合零件)所申請的原產地證書編號。製造商亦須在聲明及承諾書內列明將會使用何種原產自內地的貨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組合零件),並承諾將原產自內地的貨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組合零件)獨立存放。製造商亦須同意本署將聲明及承諾書內所列的有關資料,包括製造商資料、原產自內地的貨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組合零件)的資料,以及備案號等,提供予內地海關。
7.製造商須在遞交原產地證書申請前最少7個工作天,將上述聲明及承諾書交回本署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如有關聲明及承諾書獲接納,本署將發出「備案號」予製造商。如製造商於《協議》實施前(即2019年1月1日前)已就《安排》的「從價百分比」中引用原產自內地的原料和組合零件價值遞交有關的聲明及承諾書,除非資料有更新,否則無須再次遞交上述聲明及承諾書,但製造商仍須了解及符合《協議》的相關規定。
8.製造商須向內地出口企業提供本署發出的「備案號」,並取得有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的影印本及內地原產地證書的正本,以供申請原產地證書之用。有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應按照內地海關要求填寫相關項目。
9.申請原產地證書時,製造商須遵照以下的附加條件:
製造商須在有關成本計算表內清楚列明所採用的原產自內地的貨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組合零件)的資料(包括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及價值等),並作出聲明確認所採用貨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組合零件)的產地來源。
10.上述成本計算表須參照原產地證書申請上的資料,並連同有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的影印本及相關內地原產地證書正本遞交發證機構。發證機構在收到原產地證書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相應的成本計算表及其他所需文件後,才會處理有關申請。發證機構所簽發的原產地證書的「內部專用」欄內亦會印上「S8 」字樣以作標記。此外,製造商須在工業貿易署署長及/或香港海關關長授權的人員提出要求的30天內,提供經香港執業會計師8審核的成本計算表。有關費用由製造商負責。
11.此外,製造商須注意根據《協議》第十三條,如果在貨物的生產過程中使用了可互換材料9,則應當通過下列方法確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有原產資格:
12.製造商可因應其需要及實際情況,要求內地貨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組合零件)的供應商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10簽發的原產地證書。
13.發證機構批出原產地證書後,相關原產地證書的資料會以電子方式傳送至內地海關總署,當中包括原產自內地的貨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組合零件)是否計入「區域價值成分」(如適用)的資訊,方便有關貨物及後在內地的清關和處理關稅事宜。
14.此外,香港海關或會對發證前或已發證的相關原產地證書抽樣實地核查,包括查驗貨物的生產紀錄,同時亦會查核有關原產自內地的貨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組合零件)的產地來源證明文件,如有關原產自內地的貨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組合零件)涉及本地供應商,香港海關會作出適當跟進以確保相關的產地來源證明文件與有關貨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組合零件)相符。
15.香港海關將不定時到訪製造商,查核獨立的存貨/消耗紀錄及實際存貨數量,以確保紀錄的真確性及製造商符合上述聲明及承諾。
16.本署不時會對原產地證書的申請程序及簽發條件作出檢討。如有任何修訂,本署會通知業內人士。
17.原產地證書發證機構會對商號提供的資料嚴格保密。然而,本署在有需要情況下,或會將該等資料向香港海關或其他政府部門,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此等情況包括:本署認為披露該等資料,有助考慮或核查有關原產地證書;根據法律授權或規定披露該等資料;或獲有關商號明確同意披露該等資料。
18.商號有責任完全及真確地填寫原產地證書的申請,以及提供原產地證書簽發條件要求的證明文件。未能提供準確及完整的資料可能影響申請的處理,及可能引致申請被延遲處理或被退回。
19.本署和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與香港海關緊密合作,透過檢查及巡察,以確保商號嚴格遵守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及香港法例第324章《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的規定。違反原產地證書條件的商號/註冊業務/個人可能會被刑事檢控。觸犯以上法例的商號/註冊業務/個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不論有關商號是否曾遭檢控,本署及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均可採取行政制裁。這些行政制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任何一項:拒絕發出產地來源證,包括原產地證書;禁止使用所有來源證服務;暫停/取消有關商號/註冊業務/個人的工廠登記。
20.如需有關本通告的進一步資料,可透過下列途徑與我們聯絡。
地址: | 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 工業貿易大樓14樓 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 |
電話: | 3403 6432 |
傳真: | 2787 6048 |
電郵: | cepaco@tid.gov.hk |
附錄1(pdf 格式) | 在《安排》下的原產地證書「區域價值成分」計入原產自內地的貨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組合零件)價值的工廠-聲明及承諾書(FRVAC1) |
附錄2(pdf 格式) | 按照累加法計算區域價值成分的成本計算表(適用於區域價值成分中包括原產自內地的原料和組合零件價值的原產地證書申請)(CST2) |
附錄3(pdf 格式) | 按照扣減法計算區域價值成分的成本計算表(適用於區域價值成分中包括原產自內地的貨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組合零件)價值的原產地證書申請)(CST3) |
工業貿易署署長
(江慈音代行)
2018年12月18日
1不包括內地有關法規、規章禁止進口的和履行國際公約而禁止進口的貨物,以及內地在有關國際協議中作出特殊承諾的產品。
2公認的會計原則是指一方有關記錄收入、支出、成本、資產及負債、信息披露以及編制財務報表方面認可的會計準則。上述準則既包括普遍適用的概括性指導原則,也包括詳細的標準、慣例及程序。
3《協議》下按累加法計算「區域價值成分」的公式與《安排》的「從價百分比」的公式是相同的。
4原產材料是指根據《協議》第四章規定具備原產資格的材料。
5離岸價格是指包括貨物運抵最終外運口岸或地點的運輸費用在內的船上交貨價格。
6非原產材料是指不符合《協議》第四章規定原產資格的材料,以及原產地不明的材料。
7到岸價格是指包括運抵進口方進境口岸或地點的保險費和運費在內的進口貨物價格。
8香港執業會計師是根據香港法例第50章專業會計師條例註冊及持有執業證書的專業會計師。香港會計師公會備有專業會計師註冊記錄,以供公眾查閱。該會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37樓;網址為https://www.hkicpa.org.hk/。
9可互換材料是指在商業上可互換的材料,其性質實質相同,僅靠視覺觀察無法加以區分。
10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網址分別為http://www.ccpit.org及http://www.aqsiq.gov.cn/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