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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FRCP 1000/2/1
執事先生:
本通告旨在公布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的《貨物貿易協議》(《協議》)下,申請《安排》下的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證書)時將產品開發支出價值計算在「區域價值成分」內的規定及附加條件。除本通告外,商號應同時參閱《安排》、《協議》和其附件,以及工業貿易署(本署)不時發出的其他相關產地來源證通告。有關《安排》及《協議》文本的全文及其他細節,請瀏覽本署的網頁:<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cepa.html>。
2.如本署於2018年12月14日發出的產地來源證通告第5/2018號所述,《協議》確立所有香港原產貨物,可以享零關稅優惠進口內地1。《協議》透過優化原產地規則的安排,讓內地對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全面即時落實零關稅。《協議》將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協議》,在計算貨物在香港的區域價值成分時,企業可以靈活地選擇用原來的累加法(即現時《安排》的從價百分比),或新增的扣減法(見下文第3段)。
3.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的計算應當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2,並根據下列公式計算:
4.就上述區域價值成分的累加法而言,「產品開發」是指在香港為生產或加工有關出口製成品而實施的產品開發。產品開發支出的費用必須與該出口製成品有關。產品開發支出包括:
支出金額必須能夠按照公認的會計原則確定。
5.製造商如需將產品開發支出價值計入區域價值成分中,除了應符合原有《安排》下的工廠登記要求外,還須向本署提交載於附錄1(pdf 格式)的聲明及承諾書(表格FRD1)。如果產品開發由第三方進行或向第三方購買,製造商亦須提供第三方的資料及要求第三方填妥載於附錄2(pdf 格式)的另一份聲明及承諾書(表格FRD2),證明有關產品開發在香港進行。製造商須在遞交原產地證書申請前最少7個工作天,將有關的聲明及承諾書交回本署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如製造商於《協議》實施前(即2019年1月1日前)已就《安排》的「從價百分比」中引用產品開發支出價值遞交有關的聲明及承諾書,除非資料有更新,否則無須再次遞交上述聲明及承諾書,但製造商仍須了解及符合《協議》的相關規定。
6.此外,製造商須向本署遞交周年支出帳目,列明從其周年財務報表摘錄出的業務支出。新成立的公司如未有周年財務報表,應在運作一年後,遞交周年支出帳目。其他公司應在遞交聲明及承諾書時,同時遞交從最近期的周年財務報表摘錄的支出帳目。
7.如製造商欲申請符合區域價值成分規定的貨物的原產地證書時,製造商須遵照以下的附加條件:
成本計算表須參照原產地證書申請上的資料。發證機構在收到原產地證書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及相應的成本計算表後,才會處理有關申請。
8.製造商須在工業貿易署署長及/或香港海關關長授權的人員提出要求的30天內,提供經香港執業會計師8審核的上文第6段提及的周年支出帳目和成本計算表。有關費用由製造商負責。
9.此外,製造商須注意根據《協議》第十三條,如果在貨物的生產過程中使用了可互換材料9,則應當通過下列方法確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有原產資格:
因此,製造商或須將原產材料及非原產材料分別獨立存放及保存獨立的存貨/消耗紀錄,並保存與存貨有關的商業文件及產地來源證明等文件。
10.本署不時會對原產地證書的申請程序及簽發條件作出檢討。如有任何修訂,本署會通知業內人士。
11.原產地證書發證機構會對商號提供的資料嚴格保密。然而,本署在有需要情況下,或會將該等資料向香港海關或其他政府部門,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此等情況包括:本署認為披露該等資料,有助考慮或核查有關原產地證書;根據法律授權或規定披露該等資料;或獲有關商號明確同意披露該等資料。
12.商號有責任完全及真確地填寫原產地證書的申請,以及提供原產地證書簽發條件要求的證明文件。未能提供準確及完整的資料可能影響申請的處理,及可能引致申請被延遲處理或被退回。
13.本署和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與香港海關緊密合作,透過檢查及巡察,以確保商號嚴格遵守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及香港法例第324章《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的規定。違反原產地證書條件的商號/註冊業務/個人可能會被刑事檢控。觸犯以上法例的商號/註冊業務/個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不論有關商號是否曾遭檢控,本署及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均可採取行政制裁。這些行政制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任何一項:拒絕發出產地來源證,包括原產地證書;禁止使用所有來源證服務;暫停/取消有關商號/註冊業務/個人的工廠登記。
14.如需有關本通告的進一步資料,可透過下列途徑與我們聯絡:
地址: | 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 工業貿易大樓14樓 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 |
電話: | 3403 6432 |
傳真: | 2787 6048 |
電郵: | cepaco@tid.gov.hk |
附錄1(pdf 格式) | 在《安排》下的原產地證書申請中引用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工廠-聲明及承諾書(FRD1) |
附錄2(pdf 格式) | 為在《安排》下的原產地證書申請中引用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工廠提供產品開發服務的公司-聲明及承諾書(FRD2) |
附錄3(pdf 格式) | 按照累加法計算區域價值成分的成本計算表(適用於區域價值成分中包括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原產地證書申請)(CST1) |
附錄4(pdf 格式) | 按照扣減法計算區域價值成分的成本計算表(適用於區域價值成分中包括原產自內地的貨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組合零件)價值的原產地證書申請)(CST3) |
工業貿易署署長
(江慈音代行)
2018年12月18日
1不包括內地有關法規、規章禁止進口的和履行國際公約而禁止進口的貨物,以及內地在有關國際協議中作出特殊承諾的產品。
2公認的會計原則是指一方有關記錄收入、支出、成本、資產及負債、信息披露以及編制財務報表方面所認可的會計準則。上述準則既包括普遍適用的概括性指導原則,也包括詳細的標準、慣例及程序。
3《協議》下按累加法計算「區域價值成分」的公式與《安排》的「從價百分比」的公式是相同的。
4原產材料是指根據《協議》第四章規定具備原產資格的材料。
5離岸價格是指包括貨物運抵最終外運口岸或地點的運輸費用在內的船上交貨價格。
6非原產材料是指不符合《協議》第四章規定原產資格的材料,以及原產地不明的材料。
7到岸價格是指包括運抵進口方進境口岸或地點的保險費和運費在內的進口貨物價格。
8香港執業會計師是根據香港法例第50章專業會計師條例註冊及持有執業證書的專業會計師。香港會計師公會備有專業會計師註冊記錄,以供公眾查閱。該會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37樓;網址為https://www.hkicpa.org.hk/。
9可互換材料是指在商業上可互換的材料,其性質實質相同,僅靠視覺觀察無法加以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