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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號碼:EIC 631/2/5
執事先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17年1月18日發布《質檢總局關於明確進口木及軟木廢料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有關公告詳列於 附錄(pdf 格式)。
2.根據以上公告,木屑棒(HS 編碼4401310000);其他鋸末、木廢料及碎片(HS 編碼4401390000);及軟木廢料(HS 編碼4501901000)已列入《非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木及軟木廢料,應當按照固體廢物實施進口管理。《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以熱能回收為目的進口固體廢物"。因此,內地禁止進口上述三類固體廢物或三個編碼的生物質顆粒燃料,用於燃燒的木屑棒、棕櫚殼,其他用於燃燒的木及軟木廢料等商品。
3.如對此通告所述文件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直接向內地發布有關文件的部門查詢。對此通告的其他問題,可向本署內地科(一)(電話:2398 5444)查詢。
工業貿易署署長
(鄭向欣代行)
隨附錄(pdf 格式)
2017年2月3日
註: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