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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EIC 230/2/3/2/13
執事先生:
繼本署於2013年6月5日發出商業資料通告第438/2013號後,歐洲委員會(委員會)刊登一項執行規例,就把對源自中國內地的進口單車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擴展至從印尼、馬來西亞、斯里蘭卡及突尼斯託運的進口單車(不論是否報稱源自這些經濟體)展開覆核,範圍限於一家突尼斯出口生產商。規例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7R0777&from=EN。
2.是次覆核是應突尼斯一家出口生產商Look Design System SA 提出的要求而展開,理由是其與中國內地受制於措施的任何出口商或生產商並無關連,而且其在調查期間並無向歐盟輸出有關產品。規例的要點載列如下:
| (a)受覆核產品 | : | 從印尼、馬來西亞、斯里蘭卡及突尼斯託運(不論是否報稱源自這些經濟體)沒有裝馬達的單車及其他腳踏車(包括運貨三輪車,但獨輪車除外),目前屬合併名目編號ex 8712 00 30及ex 8712 00 70(TARIC 代碼8712 00 30 10及8712 00 70 91) |
| (b)程序 | : | 根據規例的條文,除非委員會另有指明,否則所有有關人士須於2017年5月6日起計37日內向委員會表達意見、呈交資料及提供支持證據。有關人士可向歐洲委員會調查單位要求聆訊。有關要求須為書面形式,並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倘聆訊事宜與調查的最初階段有關,相關要求必須於2017年5月6日起計15日內呈交。 有關人士請以電子郵件遞交所有文件和要求,包括掃瞄的授權書和核證文件。如使用電子郵件,有關人士須表示同意刊登在歐盟貿易局(DG Trade)網頁: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貿易抗辯個案中與歐洲委員會通訊"一文中所載適用於以電子方式遞交資料的規則。 至於與委員會通訊的更多規則及資料,包括適用於以電子形式遞交的準則,有關人士應參考上述規例所載的通訊指示。 歐洲委員會通訊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電郵:TRADE-R662-BICYCLES-CIR@ec.europa.eu 有關人士可要求聽證官介入貿易聆訊。聽證官作為有關人士和委員會調查單位的橋樑,會覆核取閱檔案要求、文件保密糾紛、延長時限要求,以及第三者參與聆訊的要求。如聆訊事宜與調查的最初階段有關,該要求必須於2017年5月6日起計15日內呈交。有關人士可於歐盟貿易局(DG Trade)網站的聽證官網頁查閱詳情和聽證官的聯絡方法: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 (c)調查時間表 | : | 調查會於2017年5月6日起計9個月內完成。 |
3.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684聯絡本通告簽署人。
工業貿易署署長
(麥施丹代行)
2017年5月10日
*歐盟成員國為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及英國。
| 註1: | 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 |
| 註2: | 香港貿易發展局的《歐盟商貿法規》雙周刊專門提供有關歐盟貿易政策及法規的最新資料。《歐盟商貿法規》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