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小時查詢熱線:23 922 922
檔案編號:EIC 230/2/3/2/13
執事先生:
繼本署分別於2012年4月18日和2012年7月13日發出商業資料通告第293/2012號和第546/2012號後,歐洲委員會(委員會)刊登一項公告,宣布對源自中國內地的進口酒石酸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展開屆滿期覆核。公告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17_122_R_0006&from=EN。
2.是次屆滿期覆核是應代表佔歐盟酒石酸總生產量超過25%的生產商Distillerie Bonollo S.r.l.、Caviro Distillerie S.r.l.、Industria Chimica Valenzana S.p.a.、Alvinesa Alcoholera Vinicola SA 及Comercial Quimica Sarasa SL 提出的要求而展開。該項要求是基於該反傾銷措施有效期屆滿後,傾銷情況可能會延續,並再次對歐盟工業造成損害。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支持展開屆滿期覆核。公告的要點載列如下:
| (a)受覆核的產品 | : | 根據歐洲藥典(European Pharmacopoeia)描述的方法,在水溶液中測量的酒石酸(不包括負旋光度最小12.0度的D-(-)-酒石酸),屬合併名目編號ex 2918 12 00(TARIC 代碼2918 12 00 90) |
| (b)程序 | : | 鑑於涉及是次屆滿期覆核的中國內地出口生產商數目可能眾多,並為了能夠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調查,委員會可能採用抽樣方法。為方便委員會能決定是否需要採用抽樣方法,以及選取使用這方法時的抽樣調查對象,除非委員會另有指明,否則所有出口生產商或其代表,包括在原來導致須接受是次覆核的措施的調查中沒有提供合作的出口生產商或其代表,須於2017年4月19日起計15日內向委員會提供有關公告附件I 所要求的資料,包括其身分和聯絡資料、營業額、銷售量、生產量和生產能力、出口生產商和相關公司的活動,以表明其身分。透過提供此等資料,該出口生產商同意可能被納入抽樣調查。如被選中納入抽樣,該出口生產商須填寫問卷和接受有關人員到其處所進行視察,以核實他們回答的資料。 除非委員會另有指明,否則所有有關人士如希望就抽樣的選取提交其他相關資料,必須於2017年4月19日起計21日內把資料送達委員會。 如需採取抽樣,委員會會根據輸往歐盟的出口量的最大代表性及在時限內可合理進行調查的原則選出出口生產商。所有已知的出口生產商、中國內地的有關當局及出口生產商商會,將獲告知哪些出口生產商被選中納入抽樣調查。除非委員會另有指明,否則所有被抽樣調查選中的出口生產商,須於抽樣調查選取通知日期起計37日內呈交填妥的問卷。已同意可能被納入抽樣調查而未被選中的出口生產商,將被視為合作的公司。 在之前的調查中,委員會選取了阿根廷和澳洲作為市場經濟第三國家,以釐定中國內地的正常價值。委員會預期會就今次的調查再次選擇阿根廷作為合適的市場經濟第三國家。有關人士可於2017年4月19日起計10日內,就上述建議是否合適提出意見。根據委員會的資料,其他市場經濟供應商可能位於澳洲、巴西、智利和印度。委員會會調查有關產品有否在該等市場經濟第三國家生產和銷售,且顯示有關產品正在該等國家進行生產。 根據公告的條文,除非委員會另有指明,否則所有有關人士須於2017年4月19日起計37日內向委員會表達意見、呈交資料及提供支持證據。 所有有關人士亦可向委員會調查單位要求聆訊。有關要求須為書面形式,並須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倘聆訊事宜與調查的最初階段有關,要求必須於2017年4月19日起計15日內呈交。 有關人士請以電子郵件遞交所有文件和要求,包括掃瞄的授權書和核證文件。如使用電子郵件,有關人士須表示同意刊登在歐盟貿易局(DG Trade)網頁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貿易抗辯個案中與歐洲委員會通訊"文件中所載適用於以電子方式遞交資料的規則。 與委員會通訊的更多規則及資料,包括適用於以電子形式遞交的準則,有關人士應參考有關公告內的通訊指示。 歐洲委員會通訊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電郵: TRADE-R671-TARTARIC-DUMPING@ec.europa.eu TRADE-R671-TARTARIC-INJURY@ec.europa.eu 有關人士可要求聽證官介入貿易聆訊。聽證官作為有關人士和委員會調查單位的橋樑,會覆核取閱檔案要求、文件保密糾紛、延長時限要求,以及第三者參與聆訊的要求。聆訊要求須為書面形式,並須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如聆訊事宜與調查的最初階段有關,該要求必須於2017年4月19日起計15日內呈交。有關人士可於歐盟貿易局(DG Trade)網站的聽證官網頁查閱詳情和聽證官的聯絡方法: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 (c)調查時間表 | : | 調查會於2017年4月19日起計15個月內完成。 |
3.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684聯絡本通告簽署人。
工業貿易署署長
(麥施丹代行)
2017年4月24日
*歐盟成員國為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及英國。
| 註1: | 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 |
| 註2: | 香港貿易發展局的《歐盟商貿法規》雙周刊專門提供有關歐盟貿易政策及法規的最新資料。《歐盟商貿法規》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