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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EIC 230/2/3/2/13
執事先生:
繼本署於2015年6月1日發出商業資料通告第440/2015號後,歐洲委員會(委員會)刊登了一項規例,對源自中國內地的進口天冬氨醯苯丙氨酸甲酯徵收臨時反傾銷稅。有關規例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6.050.01.0004.01.ENG。
2.要點載列如下:
(a)產品 | : | 源自中國內地的天冬氨醯苯丙氨酸甲酯(N-L-α-天冬氨酰-L-苯丙氨酸-1-甲基酯,3-胺基-N-(α-甲氧甲醯基-苯乙基)-琥珀醯胺酸-N-甲基酯),CAS 登記號22839-47-0,目前屬合併名目編號ex 2924 29 98 (TARIC 代碼2924 29 98 05)。 (註:委員會認為由於調查期間缺乏相關進口貨物,因此源自中國內地並含有天冬氨醯苯丙氨酸甲酯的製劑和混合物不應納入產品範圍的定義中。) |
(b)稅率 | : | 繳付關稅前在聯盟邊界到岸價格的59.4%(一些公司除外,其個別稅率由55.4%至59.4%不等) |
(c)生效日期 | : | 2016年2月27日(該稅項將生效六個月) |
(d)徵收稅項 | : | 放行所述產品在歐盟自由流通,必須繳交相等於臨時稅額的保證金。 |
(e)提出意見的限期 | : | 有關人士可於2016年2月27日起計25日內,以書面要求歐洲委員會披露通過該規例所依據的重要事項和考慮因素、向歐洲委員會表達意見,以及向歐洲委員會及/或聽證官要求聆訊。 |
3.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350向下開署名人查詢。
工業貿易署署長
(蘇逸佳代行)
2016年2月29日
*歐盟成員國為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及英國。
註1: | 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 |
註2: | 香港貿易發展局的《歐盟商情快訊》雙周刊專門提供有關歐盟貿易政策及法規的最新資料。《歐盟商情快訊》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