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小時查詢熱線:23 922 922
檔號:EIC 230/3
執事先生:
繼本署於2008年7月28日發出商業資料通告第386/2008號後,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一項規例,制訂聯盟海關法規,訂明適用於進出聯盟關稅地區貨物的一般規則和程序。有關詳情載於委員會規例(歐洲共同體)第952/2013號("該規例"),並可於下列連結瀏覽: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3R0952&rid=1。
2.因為訂明共同體海關法規的規例(歐洲共同體)第450/2008號已作若干修訂,為求清晰起見,規例(歐洲共同體)第450/2008號應予重訂,並由規例(歐洲共同體)第952/2013號取代,以制訂聯盟海關法規。
3.新規例(歐洲共同體)第952/2013號於2013年10月30日起生效,制訂了屬海關現代化一部分的聯盟海關法規,亦將成為歐盟境內海關規則和程序的新框架規例。該規例旨在簡化海關法例和程序,以及使海關完成過渡至無紙及全電子化環境。該規例亦對企業提供更多法律保障和統一性,並積極推動更迅速的清關程序,方便遵從規定和可信賴的營商人士。有關實質條文將於關乎聯盟海關法規的委員會法案(授權及實施法案)在不遲於2016年5月1日獲得通過且生效後,於2016年5月1日起適用。使用電子資料處理技巧和電子系統將有助應用聯盟海關法規。聯盟海關法規所規定的全面電子化系統將不遲於2020年12月31日應用。
4.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556聯絡本通告簽署人。
工業貿易署署長
(黃孟茹代行)
2015年3月18日
*歐盟成員國為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及英國。
| 註1: | 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 |
| 註2: | 香港貿易發展局的《歐盟商情快訊》雙周刊專門提供有關歐盟貿易政策及法規的最新資料。《歐盟商情快訊》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