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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事先生:
本通告旨在公布和闡述香港海關自2015年12月20日起提供的「自由貿易協定中轉貨物便利計劃」(「中轉易」)服務詳情。貿易商如欲享有內地簽訂的13項自由貿易協定(「協定」)(見附件(pdf 格式))所給予的關稅優惠,可自行選擇使用上述服務。
2.根據內地簽訂的「協定」,貨物一般須在內地和「協定」簽署國家/地區之間直接運輸,才可享有關稅優惠。但在符合若干條件下,運經第三方的貨物,特別是受第三方海關或其他指定機構監管的貨物,仍會被視為直接運輸,可享關稅優惠。如欲了解該13項「協定」的詳情,請瀏覽下列網頁:
http://fta.mofcom.gov.cn/
http://tga.mofcom.gov.cn/
4.根據「協定」締約國家/地區的海關規定,中轉香港的貨物在符合若干條件下可獲香港海關簽發《中轉確認書》,證明有關貨物可享有優惠關稅待遇的資格。有關簽發情況,詳見以下網頁:
http://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fta/index.html
5.如欲使用上述海關服務,貿易商須於有關貨物抵港前最少一個曆日向香港海關申請。申請表格可於香港海關的網站下載。貿易商亦應提交證明文件,如貿易商的商業登記證、提單、產地來源證、貨主的授權書、裝箱單及存倉記錄(如適用)。如在特殊情況下未能及時提出申請,香港海關會盡可能提供協助。
6.向海關申請上述服務屬自願性質,海關會按用者自付的原則收費。香港海關會在提供服務前向申請人收取費用。考慮到貿易商需要盡量降低成本,海關會按「收回成本」的原則釐定收費。就不同情況訂定的收費如下:
類別 | 轉運方式 | 處理服務 | 費用 (港幣) |
---|---|---|---|
A | 由空/陸/海運進口的貨物 | 以拆拼方式處理(裝卸) | 625 |
B | 由空運進口的貨物 | 以拆拼方式處理(重新包裝及其他) | 910 |
C | 由陸/海運進口的貨物 | 以拆拼方式處理(重新包裝及其他) | 1,470 |
D | 由空/陸/海運進口的貨物 | 文件審批 | 155 |
備注:上述A、B 及C
項收費以每次連續服務不超過8小時為基礎。如服務時間連續超過8小時,除會就首8小時的服務徵收標準收費外,另會就超出的時間(每次不超過8小時)徵收標準收費,如此類推。
7.如欲了解香港海關「中轉易」計劃的詳情,請瀏覽香港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fta/index.html。
8.如有查詢及建議,請通過以下途徑與香港海關聯絡:
電話 :(852)3152 0233(星期一至六上午9時至下午5時,公衆假期照常)
電郵 :fta_enquiry@customs.gov.hk
網址 :http://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fta/index.html
辦事處 :海關"中轉易"辦事處
新界葵涌貨櫃碼頭南路63號
葵涌海關大樓7樓
辦工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5時
(公衆假期照常)
工業貿易署署長
(劉子樂代行)
隨附錄(pdf 格式)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