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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EIC 230/2/3/2/13
執事先生:
繼本署於2013年4月29日發出商業資料通告第315/2013號後,歐洲委員會(委員會)公布一項執行規例,對源自中國內地的進口太陽能玻璃徵收確定反補貼稅。該執行規例可於以下網址瀏覽: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4_142_R_0002&from=EN。
2.要點載列如下:
(a)產品 | : | 由回火處理鈉鈣平板玻璃構成的太陽能玻璃,鐵含量少於百萬分之三百(300ppm),太陽透射比超過88%(根據AM1.5量度300-2500 nm),耐熱程度達250 ℃(根據EN12150量度),熱衝擊阻力為Δ150K(根據EN12150量度)並擁有90N/mm² 或以上(根據EN1288-3量度)的機械強度,目前屬合併名目編號ex 7007 19 80。有塗層的太陽能玻璃(單面或雙面有塗層)應列入TARIC 代碼7007 19 80 19,而沒有塗層的太陽能玻璃則應列入TARIC 代碼7007 19 80 11。 |
(b)稅率 | : | 繳稅前在歐盟邊界交貨淨價的17.1%(部份公司除外,其個別稅率由3.2%至17.1%不等)。 |
(c)生效日期 | : | 2014年5月15日。 |
3.除徵收確定反補貼稅外,委員會亦對源自中國內地的進口太陽能玻璃徵收確定反傾銷稅,詳情請參閱2014年5月15日的商業資料通告第450/2014號。
4.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350向下開署名人查詢。
工業貿易署署長
(梁志豪代行)
2014年5月15日
*歐盟成員國為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及英國。
註: | (1)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 (2)香港貿易發展局的《歐盟商情快訊》雙周刊專門提供有關歐盟貿易政策及法規的最新資料。《歐盟商情快訊》可供免費電子訂閱,亦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