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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EIC 230/2/3/2/13
執事先生:
繼本署分別於2013年12月12日和2013年12月18日發出商業資料通告第994/2013號及第1025/2013號後,歐洲委員會(委員會)刊登一項執行規例,對源自中國內地的若干進口長玻璃纖維產品徵收確定反補貼稅,以及修訂對有關進口實施確定反傾銷稅的理事會執行規例,以修改現行生效的反傾銷稅稅率。該委員會執行規例可於以下網址瀏覽: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4_367_R_0006&from=EN。
2.要點載列如下:
| (a)產品 | : | 切斷的玻璃纖維股,長度不超過50毫米;玻璃纖維粗紗,但不包括經浸漬、塗層及可燃性減少超過3%(按ISO 標準1887決定)的玻璃纖維粗紗;玻璃纖維長織物製成的蓆,不包括玻璃棉蓆;目前屬合併名目編號7019 11 00、ex 7019 12 00(TARIC 代碼7019 12 00 21、7019 12 00 22、7019 12 00 23、7019 12 00 25、7019 12 00 39)及7019 31 00。 |
| (b)稅率 | : | 確定反補貼稅: 繳稅前在歐盟邊界交貨淨價的10.3%(部份公司除外,其個別稅率由4.9%至10.3%不等)。 經修訂後的確定反傾銷稅稅率: 繳稅前在歐盟邊界交貨淨價的19.9%(部份公司除外,其個別稅率由0%至19.9%不等)。 |
| (c)生效日期 | : | 2014年12月24日 |
3.歐洲委員會自2011年3月16日起對源自中國內地的若干進口長玻璃纖維產品徵收反傾銷稅,當時實施的稅率為繳稅前在歐盟邊界交貨淨價的13.8%(兩間公司除外,其個別稅率為7.3%)。
4.應歐盟長玻璃纖維生產商聯會(APFE)(佔歐盟長玻璃纖維總生產量超過25%的生產商)提出的要求,歐洲委員會分別於2013年12月12日和2013年12月18日展開反補貼程序,以及對現行反傾銷措施進行局部中期覆核,而覆核範圍只限於調查源自中國內地的有關進口產品所造成的損害。根據調查的發現,委員會通過執行規例,徵收確定反補貼稅,以及修訂現行的確定反傾銷稅稅率,由2014年12月24日起生效。
5.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684向下開署名人查詢。
工業貿易署署長
(陳淑瑾代行)
2014年12月24日
*歐盟成員國為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及英國。
| 註1: | 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頼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 |
| 註2: | 香港貿易發展局的《歐盟商情快訊》雙周刊專門提供有關歐盟貿易政策及法規的最新資料。《歐盟商情快訊》可供免費電子訂閱,亦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