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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TID CL 10-3/2(C)
執事先生:
本署於2014年6月13日及於2014年9月30日發出的紡織商登記通告第3/2014號、第4/2014號及第5/2014號闡述政府擬撤銷香港紡織品管制的建議,現謹通知商號香港紡織品管制安排將於2014年11月21日起撤銷。
2.有關放寬管制的法律修訂《2014年進出口(一般)規例(修訂附表)令》及《2014年進出口(費用)(修訂)(第2號)規例》將於2014年11月21日生效。就此,所有進口及出口紡織品的簽證/通知書規定及所有在香港生產的裁剪及車縫成衣的生產通知書規定,將自2014年11月21日起撤銷。
3.有關放寬管制的過渡安排的詳情,商號請參閱本署於2014年9月30日發出的紡織商登記通告第4/2014號。各項紡織品相關服務的截止申請安排概述如下:
文件類別 | 申請/要求類別 | 截止遞交申請日期 | |
i | 進口許可證(紡織品)表格七及出口許可證(紡織品)表格四 | -新申請 -遭延遲處理而須重新遞交的申請 |
2014年11月20日 |
-修訂要求 -註銷要求 |
2014年12月4日 | ||
ii | 紡織商登記方案下的紡織品通知書(包括紙張通知書及電子通知書) | -遞交新的紡織品通知書 | 2014年11月20日 |
-修訂要求 -註銷要求 |
2014年12月4日 | ||
iii | 生產通知書1 | -新申請 -遭延遲處理而須重新遞交的申請 -延長生產通知書有效期的要求 -註銷生產通知書的要求 |
2014年11月20日下午11時前 |
-修訂要求 | 2014年12月4日下午11時前 | ||
iv | 出售紙張表格 | 2014年11月20日 |
4.本署會繼續為有意參與紡織商登記方案的紡織商提供登記服務,業界可自由選擇登記。所有現時的紡織商登記的有效期將不受放寬管制影響。本署歡迎並鼓勵未持有/已持有紡織商登記的商號進行登記/保留其紡織商登記,以便應付一旦香港未來須要恢復紡織品管制的情況。登記有效期始於2014年11月21日或以後的紡織商登記方案的登記年費將下調至港幣61元。有關放寬管制後紡織商登記方案的登記安排,請參閱本署於2014年9月30日發出的紡織商登記通告第5/2014號。
5.直至放寬管制措施於2014年11月21日生效前,現行的紡織品進出口管制安排仍然有效。商號計劃申請或續辦紡織商登記時,務請留意上述放寬紡織品管制的安排。在放寬管制之前,如商號並未持有紡織商登記或其紡織商登記已過期,可按需要申領個別托運專用的進/出口許可證付運紡織品。就此,商號請注意,不論以何等理由申請退還全部或部分已繳付的紡織商登記方案年費的要求均不會獲接納。此外,鑑於所有紡織品許可證/通知書表格將在紡織品管制安排撤銷後便不再適用,商號請避免囤積未經使用的紡織品許可證/通知書表格,因為所有表格將不獲退款或退換。
6.儘管紡織品管制安排將會放寬,商號必須按法定要求保留以紡織品許可證/通知書付運的紡織品的相關帳簿及紀錄至少兩年,並於有需要時提供予香港海關及工業貿易署的人員查核。
7.任何人如在放寬管制前違反或未有遵守任何許可證的簽發條件或紡織商登記方案下的豁免簽證條件,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2年。此外,工業貿易署署長亦可能對有關商號採取獨立於檢控行動的行政制裁(例如:吊銷及暫停任何已准予的豁免及/或紡織商登記、拒絕續辦任何豁免及/或登記等)。
8.如對本通告內容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本署下列單位:
單位 | 電話號碼 |
客戶服務中心 | 2398 5288 |
紡織商登記 | 2398 5512 |
紡織品進出口簽證 | 2398 5521 |
生產通知書 | 2398 5745 |
香港產地來源證 | 2398 5545 |
9.如對紡織品通知書及生產通知書的電子服務有任何查詢,請致電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的熱線:2917 8888。
工業貿易署署長
(陳煥菁代行)
2014年10月23日
1.所有在2014年11月20日下午11時或之後提交的香港產地來源證申請(包括新申請及遭延遲處理而須重新遞交的申請),若涉及輸往美國的裁剪及車縫成衣者,毋須再以批核的生產通知書作為支持文件。然而,就放寬管制前簽發的香港產地來源證而提出的修訂來源證要求,則仍須按需要以原批核的生產通知書作為支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