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併表格正本
正本上各欄必須在貨品出口前填妥。須在表格上填報的資料包括:
工廠名稱及工廠登記編號;
收貨人/外地出口商(詳細名稱及地址);
已在本港進行的主要製造工序;
須分判到香港以外進行的工序;
付運裝箱標誌及包裹件數;
貨品詳細描述,包括製品編號;
如有產地來源標誌,亦須註明;
輸出總量(製造商填寫"輸出總量"一欄時,須在申報的數字前面和後面加上兩個星號("**"));
買家訂單編號、生產製單編號、付運日期、船隻/航班/車牌號碼;
出口/入口通知書或出口/入口證編號(如適用者);
生產通知書批核編號(如適用者) ;以及
目的地及已簽發的出口證編號(若外地加工措施貨品是供出口,製造商必須提供最終目的地;如已獲簽發相關出口證,亦應填寫出口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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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出口貨品前,必須填妥和簽署合併表格的正本及各副本。填寫正本時,製造商必須確保在正本有陰影部分上填寫的資料,妥當地複印在第一、第二及第三副本上,並確保這些資料與其他出口文件(例如 載貨清單等)上所載資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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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製造商根據本地分判措施,把貨品的主要製造工序分判給另一家本地製造商,便須在合併表格正本及第一副本的"申請人聲明"欄填報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