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或接納投訴
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有關產品傾銷進口或對聯盟工業造成損害,或投訴者不代表大多數有關聯盟工業生產商的情況下,委員會將拒絕接納投訴。
如委員會決定展開正式調查,便會在歐盟官方刊物(只有英文)刊登公告,正式宣布展開調查。
歐洲聯盟 註二(「歐盟」)的反傾銷法例在規例第2016/1036號(只有英文)及其修訂(統稱為「基本反傾銷規例」)中列明,並由歐盟委員會(「委員會」)負責執行。
反傾銷程序通常是由歐盟工業(一般稱為「聯盟工業」)向委員會提出投訴而展開。
投訴書必須具備表面證據,證明有關產品傾銷進口,對聯盟工業造成或威脅造成實質損害。支持投訴的聯盟生產商必須最少佔聯盟工業內有關產品總生產量的25%,並佔對該投訴表達意見的聯盟生產商中有關產品總生產量的過半數。
委員會將所有投訴視作機密處理。
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有關產品傾銷進口或對聯盟工業造成損害,或投訴者不代表大多數有關聯盟工業生產商的情況下,委員會將拒絕接納投訴。
如委員會決定展開正式調查,便會在歐盟官方刊物(只有英文)刊登公告,正式宣布展開調查。
根據基本反傾銷規例,委員會須在45日內完成對投訴的審查,以及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進行正式調查。
宣布展開調查的公告,內容包括對被指為傾銷產品的描述和受調查的經濟體系名單。該公告的作用是通知所有有關人士。
委員會會向被指為傾銷進口的產品的所有已知外國出口商/生產商和聯盟生產商、進口商及用家發出問卷,但假如出口商/生產商的數目眾多,委員會可能會決定只「抽樣」選取部分出口商/生產商(請參閱「歐洲聯盟的反傾銷程序-必須留意的事項」內關於「抽樣調查」的部分)。一般情況下,只有在投訴書中遭點名及列明地址的出口商和生產商才會收到問卷(見下文「問卷」部分)。不過,公告內沒有列明的出口商/生產商,仍可向委員會表明身分,並索取問卷。他們通常必須在宣布展開調查的公告發出後的15日內表明身分和索取問卷。
不合作的出口商/生產商(以及不屬於已知商號的生產商),委員會會根據「得知的事實」(通常指投訴人提供的資料),決定適用於他們的反傾銷稅水平。所有出口商/生產商應注意,這水平通常等同於調查結果所得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
因此,為保障本身利益,被指為傾銷進口的產品的出口商/生產商,即使在投訴書中沒有被點名,亦應
供外國出口商/生產商填寫的問卷,用途在於收集調查所需資料,以便裁定是否存在傾銷情況、傾銷情況是否對該聯盟工業造成損害,以及釐定適當的反傾銷稅稅額(如需徵收反傾銷稅)。
獲發問卷的人士一般會有約37日的時間回覆。如出口商/生產商提出充分理由,委員會有時會將期限稍作延長。委員會一般會核查問卷回覆內提供的資料。商號必須確保問卷回覆內所有資料均詳盡準確。如委員會發現問卷回覆內的資料不準確或不詳盡,又或出口商/生產商或其政府不容許核查有關資料,委員會一般會採用「得知的事實」方法,而這方法計算出來的傾銷差價普遍會較高。
委員會人員一般會進行實地探訪,以核實外國出口商/生產商在問卷內提供的資料。因此,尤其重要的是,出口商/生產商必須確保在問卷內填報的所有資料,均可供追溯至原本的文件(特別是公司的一般會計記錄和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亦應妥善保存有關文件。
委員會只會在獲得有關外國出口商/生產商同意,並且已通知有關經濟體系的政府而它不表示反對的情況下,才會進行實地核查。
為保障本身利益,有關的外國出口商/生產商處理進行實地核查的要求時,應採取合作態度。拒絕有關要求會導致委員會採用「得知的事實」方法。
調查必須於展開調查當日起計的14個月內完成。
在下列情況下,委員會會終止有關程序並且不實施反傾銷措施:
如初步調查顯示存在損害性傾銷情況,而臨時措施有利於聯盟的利益,委員會有可能徵收臨時反傾銷稅。委員會開始徵收臨時反傾銷稅的日期,最早可於調查展開起計的60日後,但不得遲於調查展開後的第8個月。除非有證據顯示相關產品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出口市場存在嚴重扭曲的情況及為保障歐盟整體利益,臨時反傾銷稅的稅額不能超過臨時確立的傾銷差價,但假如較低的稅額亦足以消除傾銷造成的損害,臨時反傾銷稅可定於較傾銷差價低的水平。
如委員會決定徵收臨時反傾銷稅,要提取被指為傾銷進口的產品以便在聯盟內自由流通,先決條件是繳交相等於臨時稅額的保證金(通常是銀行擔保)。
最終徵收的反傾銷稅稅額,會視乎調查的最後結果而定。
臨時反傾銷稅的有效期為6個月,並可多延長3個月。
如暫裁決定存在傾銷情況並造成損害,出口商可以向委員會提出承諾,將其價格提高至可以消除損害或抵消傾銷的水平。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是否接受出口商的承諾。委員會如接受承諾,反傾銷調查一般會繼續進行,直至完成為止。
委員會如最終裁定不存在傾銷情況或沒有造成損害,有關承諾便會自動失效。
如裁定存在傾銷情況並造成損害,有關承諾便繼續有效。
如出口商違反或撤回承諾,徵收臨時或確定反傾銷稅的措施會自動生效。
(請參閱「歐洲聯盟的反傾銷程序-常見問題」的問題6)
當委員會完成調查,並在最終裁定中決定需要徵收反傾銷稅以減輕傾銷造成的損害,以及有關措施有利於聯盟的利益,便會徵收確定反傾銷稅。
臨時和確定反傾銷稅,只有在有利於聯盟利益的情況下,才會實施。評估聯盟利益的時候,會考慮所有有關人士(包括聯盟工業、進口商、使用者和消費者等)所關注的事項。委員會會給予機會,讓他們發表對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意見。
反傾銷稅是按一視同仁的原則,向從須接受反傾銷調查的經濟體系進口,而發現有傾銷情況並造成損害的所有產品徵收。但源自已被委員會接受其承諾(見上文「承諾」部分)的途徑進口的產品則除外。
反傾銷稅可以是下列任何一種形式:
反傾銷稅和承諾會在生效、最後修訂或確定日期起計5年後屆滿(見下文「反傾銷措施有效期屆滿」部分)。
徵收反傾銷稅的規例和接受承諾的決議,在有適當理由下可予覆核。可展開覆核的情況包括:
委員會如決定展開覆核,一般會訂定一個較接近的調查期以進行新的調查,並會根據覆核調查所得,修訂或廢除當時的措施。新的調查會按照原本的調查程序進行,包括發出問卷和核查收到的資料。
新來者(即在調查期間沒有出口有關產品往歐盟的外國出口商/生產商)可要求覆核,而無須等待至調查完成最少一年後才提出。覆核進行期間,新來者進口的有關產品不會被徵收反傾銷稅。不過,進口貨物需要「登記」。原因是假如覆核結果裁定新來者傾銷有關貨物,該項登記措施便能確保海關當局,可對覆核期間進口的所有貨物追收反傾銷稅。
聯盟工業如無行動(見下文「屆滿期覆核」部分),反傾銷措施會於生效、最後修訂或確定日期起計的5年後屆滿。
反傾銷措施的5年有效期最後1年內,委員會會在官方刊物中發出公告,公布反傾銷措施的有效期即將屆滿。
聯盟工業如在5年有效期屆滿的最少3個月前提出覆核要求,並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反傾銷措施有效期屆滿後,傾銷情況會繼續或再次出現,並對聯盟工業造成損害,委員會便會展開屆滿期覆核(亦稱為日落覆核)。在覆核有結果前,有關的反傾銷措施會繼續有效。
反傾銷措施旨在抗衡傾銷造成的損害。只要有此需要,反傾銷措施便會繼續實施。
問卷一般會查問「調查期」內的資料,而調查期為展開傾銷程序前至少6個月的一段時間。
歐盟委員會(「委員會」)會為每宗個案設計專用的問卷,而不會使用同一標準問卷於所有反傾銷調查。要求提供的資料一般包括以下範圍:
在以往的一些反傾銷個案,問卷曾要求提供相當詳細明確的資料。這些資料包括:
涉及大量投訴人、出口商、進口商、產品種類或交易宗數的個案,委員會可能會採用抽樣方法,把調查的有關人士、產品或交易數目限制在合理範圍內。抽樣的樣本,必須根據抽樣時已有的資料,在統計數據上是有效可信的;又或是在調查時限內可合理進行調查的最大代表性產品數量、銷售額或出口量。
出口商/生產商應向委員會表明身分,並表明同意納入抽樣調查內(即代表同意回答問卷和接受現場調查)。
合作的公司是指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全面參與並達到有關要求的出口商/生產商。
委員會可根據這些出口商/生產商本身的生產/銷售數據,為他們計算個別傾銷差價和稅率。即使委員會把調查範圍限制於某些「抽樣調查而被選中」的出口商/生產商,亦須為在期限內提供所需資料的其他出口商/生產商計算個別傾銷差價。不過,如這類出口商/生產商的數目眾多,而個別審查會過於繁複和阻礙有關調查準時完成,便可能不為他們計算個別傾銷差價。出口商/生產商如果已向委員會表明身分,但卻未獲委員會納入「抽樣調查」範圍或計算個別傾銷差價,他們將會獲給予在抽樣調查中為有關人士計算的加權平均傾銷差價。
由於部分合作的公司可能爭取得到低至零的反傾銷稅稅率,因此為保障本身利益,出口商/生產商在反傾銷調查中,應採取合作態度。
不合作的公司是指在訂明期限內拒絕讓委員會接觸或未能提供所需資料、拒絕核查或提交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的出口商/生產商。
委員會會根據「得知的事實」,決定是否存在傾銷情況和這些出口商/生產商的傾銷差價。
這個做法通常會導致採用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因此,為保障本身利益,出口商/生產商在反傾銷調查中,應採取合作態度。
自2017年12月起,歐盟推出新一項傾銷差價計算方法,用於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進口商品而其價格及成本因政府干預而出現嚴重扭曲的情況。委員會亦就此於同月發表了有關中國內地的報告(只有英文),並於2024年4月發表了更新版本的報告(只有英文)。歐盟方面並沒有列出上述計算方法適用的國家,報告亦不代表上述方法將自動應用於所有由中國內地進口的產品。委員會將按每宗個案的實情審視嚴重扭曲的情況有否存在。
期限註二 [除非另有指明,否則期限由歐盟就有關的反傾銷程序在其官方刊物發出宣布展開調查公告的日期起計。] |
所需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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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調查可以說是一場技術性資料的遊戲。往往是資料上的細節,可以帶來不公平的結果。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出口商/生產商在反傾銷調查中,必須具備法律代表,但部分出口商/生產商認為,律師的專業知識能協助他們回答問卷,以及在反傾銷調查中代表他們的利益。
應該。如果貨物的原產地是須接受反傾銷調查的經濟體系,從香港出口的有關貨物亦可能受到調查。在這情況下,進口當局可能需要從香港出口商取得資料,以便準確地就出口價和正常價值作出比較。這些資料可包括從原產地獲取產品時的價格,以及將貨物轉運往進口國所涉及的處理費/相關費用。
如反傾銷調查涉及的有關人士不合作或拒絕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或被發現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歐盟當局可根據「得知的事實」作出初步和最終裁定。這類「事實」通常是投訴書所載的資料,往往對出口商十分不利。
如有關人士不合作,會導致歐盟當局因無法核實傾銷差價而向其徵收最高的傾銷差價。
因此,雖然在反傾銷調查中有關產品的出口商/生產商並非必須回答問卷或與歐盟當局合作,但為了保障本身利益,他們一般應回答問卷和與歐盟當局合作。
反傾銷稅一經實施,便適用於所有從須接受反傾銷調查的經濟體系進口而發現有傾銷情況並造成損害的產品。有關產品的出口商/生產商,不論在調查時是否屬於歐盟當局已知的商號,亦須受到有關反傾銷措施所規限。不屬於已知商號的出口商,其出口貨物必須繳付「其他公司稅率」。
為保障本身利益,所有出口商/生產商,不論是否歐盟當局已知的商號,亦應在反傾銷調查中採取合作態度。如有關人士不合作,會導致歐盟當局因無法核實傾銷差價而向其徵收最高的傾銷差價。
反傾銷調查一經展開,出口商/生產商便要面對一場艱苦的戰鬥。最佳的應付方法便是採取正面的態度,積極參與調查。
過去,曾有部分合作的出口商/生產商能爭取到低至零的反傾銷稅率。
如果調查已經完成,出口商/生產商或可透過覆核取得較為有利的傾銷差價。請參閱「歐洲聯盟的反傾銷程序-簡介」內關於「覆核」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