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轉運未經加工鑽石的豁免條件
轉運的未經加工鑽石必須與其他貨物分開存放,而存放地點必須為登記人在轉運貨物豁免許可證方案(下稱「本方案」)下登記的地點,並由登記人所擁有或租用。
豁免權不得轉讓。倘若已登記的獨資經營的東主或合夥經營的合夥人有所改變,必須遞交新登記申請書。此外,倘若新登記申請書或更改登記資料申請書上所填的資料有任何變更,登記人須立即通知工業貿易署署長(下稱「署長」)。
登記人須准許香港海關(下稱「海關」)獲授權人員,在有需要時檢查其處所、貨倉、轉運時進口或將出口的未經加工鑽石,以及有關該轉運的帳簿及記錄。
轉運貨物在香港的整段期間,必須由登記人保管,並不得在香港進行再加工、銷售或以其他貨物代替。登記人須確保轉運的未經加工鑽石存放於密封容器內,而有關容器未經干擾及容器封口完整無損。
登記人必須為其處理或由他人代其處理的所有轉運未經加工鑽石,保存載有以下資料的最新帳簿及紀錄:
未經加工鑽石的描述;
未經加工鑽石的數量和以克拉計的重量/質量;
未經加工鑽石擁有人的名稱及地址,以及該擁有人的代理商或其他代表和通知人士的名稱及地址;
未經加工鑽石原本的裝貨港口;
未經加工鑽石的目的地港口;
未經加工鑽石到港日期;
未經加工鑽石離港日期;
將未經加工鑽石運進香港及運離香港的承運商名稱;
將未經加工鑽石輸入香港及從香港輸出的航程、班機或車輛號碼;
轉運貨物的主提單及副提單或主空運提單及副空運提單的編號;
貨物的產地來源及貨物上所有標記或標籤的描述;以及
除非另有註明,隨轉運貨物夾附的金伯利證書的參照號碼。
登記人須確保轉運貨物,只交予或接納自同樣是本方案登記人或已在香港實施的金伯利進程未經加工鑽石發證計劃(下稱「進程發證計劃」)下辦理未經加工鑽石轉運豁免登記的其他公司。
本豁免只適用於輸出或輸往金伯利進程發證計劃生效範圍以內或金伯利進程所准許的國家(或地方)的轉運未經加工鑽石,但來源國家(或地方)及目的地國家(或地方)須不受貿易制裁管制。
根據本方案轉運的未經加工鑽石,其進口及出口艙單必須在輸入/輸出該等轉運貨物後14天內送交署長。
在遞交艙單時,必須連同由原本裝貨港口發出並顯示香港為轉運港的有關全程提單或全程空運提單,以證明該等貨物為轉運貨物。署長亦接受並非在原本裝貨港口發出的全程提單或全程空運提單,惟該等全程提單或全程空運提單必須是在登記人或其在原本裝貨港口負責處理有關未經加工鑽石的代理授權下發出的;以及有關授權的證明必須於海關或工貿署人員要求時出示,以供查核。本方案的登記人須就轉運的未經加工鑽石保存有關的全程提單或全程空運提單,期限為兩年。
就每批轉運貨物填寫有關艙單時,必須清楚註明艙單所載者為轉運貨物。同時,亦須清楚註明交來或向其交付轉運貨物的登記人所持豁免證書編號或進程發證計劃下的未經加工鑽石轉運豁免登記編號。倘若艙單是使用電子服務提交,全程提單或全程空運提單便無須交往工貿署,但登記人須在電子艙單內對應的貨品資料欄中申報署長所發的豁免證書編號或未經加工鑽石轉運豁免登記編號。
登記人必須在每個月第十五日或以前,按照
表格TID114
所述格式就前一個月所處理轉運未經加工鑽石填寫每月申報表,並親身、以郵遞方式、或以
電子方式
遞交工貿署。該申報表必須適當簽署、填上日期及蓋上登記人的公司/業務印章。
若該月並沒有轉運未經加工鑽石,亦須遞交申報表(
表格TID112
)
。
署長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時間更改、修訂或廢除對任何類別的轉運貨物的豁免,而對該類別轉運貨物而言,取消豁免亦適用於已經登記本方案的公司。
登記人須遵守署長為了確保本方案公正穩健實施,而不時以通告或函件公佈的任何其他豁免條件。
倘登記人違反任何豁免條件,署長可撤銷或暫時取消其登記,並保留向其採取法律行動及/或其他行政制裁的權利。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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