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
違反有關法例的法律制裁
進出口條例
、
儲備商品條例
、
保護臭氧層條例
及其附屬規例均有規限及管制物品輸入及輸出香港,以及任何與前述事項有關的情况。
進出口條例
訂明,任何人士如違反
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
,最高可被判監禁七年,而且罰款的數額並無上限。詳情請參閱
戰略物品管制制度網站
。
同時,違反或觸犯進出口條例的其他規定及按該條例制訂的其他附屬規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五十萬及監禁兩年。
違反
儲備商品條例
的人士,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而消耗臭氧物質的簽證規定則由
保護臭氧層條例
管制,違反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行政制裁
不論有關商號/註冊業務是否曾遭檢控,工業貿易署(工貿署)均可向該商號/註冊業務採取行政制裁。這些行政制裁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任何一項:
暫停和撤銷紡織商登記方案下的登記,而無須發還登記費用;以及拒絕續批登記;
暫停使用所有簽證服務和所有來源證服務;
拒絕辦理許可證/產地來源證的申請;
或如許可證/產地來源證已經簽發,則取消、吊銷及/或撤銷有關許可證/產地來源證。
就此,工貿署無須承擔任何可能因採取行政制裁而引起的責任。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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