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伯利進程未經加工鑽石發證計劃於2003年1月1日開始實施。聯合國大會曾就非洲某些地區的叛亂活動作出多次討論,金伯利進程是源於上述討論的協商會議,旨在遏止「衝突鑽石」貿易助長武裝衝突、叛亂活動及武器非法擴散。金伯利進程的參與者為進行未經加工鑽石貿易的經濟體系,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歐洲聯盟、美國、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印度、南非、鑽石業及民間社會。關於金伯利進程的詳細資料,請按此連結。
香港的未經加工鑽石發證計劃於2003年1月2日開始實施。計劃包括未經加工鑽石商登記制度,以及未經加工鑽石進口及出口發證制度。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60章)及其附例的規定,輸入和輸出未經加工鑽石,必須備有由工業貿易署(「本署」)署長簽發的有效金伯利證書(進口)和金伯利證書(出口)。金伯利證書只會發給已在本署登記的未經加工鑽石商。《進出口(一般)規例》( 第 60A 章 )附表7指明在香港實施的未經加工鑽石發證計劃生效範圍內或金伯利進程所准許的國家或地方(最新的清單)。
本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指定的進出口機關,負責在香港實施發證計劃,而香港海關則負責發證計劃的執法工作。內地與香港的管制制度是完全分開運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