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V部及此條例的附屬法例的規定,從事食米製造、批發及銷售的人士須確保他們在本港售賣的食米合乎衞生、沒有混入雜質、適宜供人食用,並且具備適當標籤。食米是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所實施的食物監察計劃內所包括的項目。該中心會隨機抽取食米樣本作檢測除害劑、重金屬、礦物油、染色料、有毒物質等,以確保食物安全。如欲取得更詳盡資料,請與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風險傳達組)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