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協議》涵蓋和歸納《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以及《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內有關服務貿易開放的承諾。
《服務貿易協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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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務開放措施(正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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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或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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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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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業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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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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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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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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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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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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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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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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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
商業存在
獨資設立旅行社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門以外目的地(不含台灣)的團隊出境遊業務限於5家。
為明晰起見,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投資設立旅行社由自由貿易試驗區審批。 |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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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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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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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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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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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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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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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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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技術合作協議》旅遊合作的詳情,請參閱《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與落實《安排》承諾有關的內地部門和組織公布的法律法規:
如欲查詢在內地提供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服務的申請程序及要求,請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