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協議》涵蓋和歸納《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以及《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內有關服務貿易開放的承諾。
《服務貿易協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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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務開放措施(正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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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或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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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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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業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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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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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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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
商業存在
為明晰起見,香港銀行在廣東省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若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已在廣東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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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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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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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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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技術合作協議》金融合作的詳情,請參閱《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與落實《安排》承諾有關的內地部門和組織公布的法律法規:
其他詳情,請參閱:
如欲查詢在內地提供證券及期貨服務的申請程序及要求,請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