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與國家商務部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的框架下簽署新的貨物貿易協議,進一步提高內地與香港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詳情見下文。
具體內容包括重申遵守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及《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規定,確保海關程序和實踐具有可預見性、一致性和透明度,及時公布適用於雙方貨物貿易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和建立或沿用簡化的海關程序提高貨物放行效率等承諾,並新增有關便利貿易的措施,包括探討並推動內地與香港對於原產的電子電器產品認證結果互認,及增設「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工作組」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組」以促進雙方在有關範疇的交流和合作。
未來雙方將加強合作,共同協商積極落實和推行有關貿易便利化措施,並會按照發展需要和共同意願研究在粵港澳大灣區內推出更多便利貨物貿易的措施。
「一般規則」的原產地標準為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按照累加法計算大於或等於30
「一般規則」的原產地標準為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按照扣減法計算大於或等於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