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與國家商務部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的框架下簽署《投資協議》及《經濟技術合作協議》,詳情見下文。
根據上述條款,雙方承諾給予對方投資者提供的保障包括因戰爭、緊急狀態、暴亂、自然災難或其他類似事件引起損失的非歧視性補償;因投資被徵收引起損失的補償;保障一方或其代理機構依據其授予投資者的擔保或保險合同對投資者作出支付後,可獲轉移有關投資者在《投資協議》下所獲保障的權利;以及投資和收益可轉移至外地等。
《經濟技術合作協議》的主要新增合作內容載於附件。協議在簽署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