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指尋求從事、正在從事或者已經從事一項涵蓋投資註的一方或其自然人或企業。
香港的"企業"和"自然人",只要符合《投資協議》下香港投資者定義及其相關規定,均可享有內地所給予的優惠待遇。企業形式的香港投資者是指根據香港法律組成或組織的實體及其分支機構。自然人形式的香港投資者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香港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情況下,申請者可直接向內地有關審核機關申請《投資協議》的優惠待遇,而毋須申請《香港投資者證明書》。自然人形式的香港投資者應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證明,其中屬於中國公民的還應提供回鄉證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香港企業以「商業存在」形式在內地對香港優惠開放的非服務部門新增投資,須符合實質性商業經營的具體要求,並須要申請《香港投資者證明書》。在《投資協議》下,「商業存在」指一方任何類型的商業或專業機構在另一方境內:(一)設立、取得或經營一企業,或(二)設立或經營一分支機構或代表處。有關申請《香港投資者證明書》的程序已載於《致投資者通告》。
以「商業存在」以外的其他形式投資(如購買金融產品、房地產、無形資產等),或在對香港優惠開放以外的非服務部門進行投資,均不須申請《香港投資者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