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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调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工 作 计 划

世 贸 组 织 《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协 议 》 规 定 进 行 为 期 三 年 的 「 协 调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工 作 计 划 」 , 以 便 制 订 一 套 适 用 於 所 有 非 特 惠 制 度 贸 易 用 途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在 执 行 「 协 调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工 作 计 划 」 的 结 果 时 , 世 贸 组 织 各 成 员 ( 包 括 中 国 香 港 ) 须 确 保 根 据 《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协 议 》 内 的 原 则 , 施 行 协 调 後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由 於 「 协 调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工 作 计 划 」 的 工 作 十 分 复 杂 , 故 未 能 在 原 定 的 期 限 ( 即 一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 前 完 成 。 中 国 香 港 将 继 续 积 极 参 与 世 贸 组 织 就 该 计 划 持 续 进 行 的 谈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