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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港 澳 CEPA )

概 况

货 物 贸 易 方 面 , 澳 门 在 2023 年 是 香 港 第 十 七 大 贸 易 伙 伴 。 两 个 经 济 体 之 间 的 双 边 货 物 贸 易 总 额 在 2023 年 达 891 亿 港 元 。 服 务 贸 易 方 面 , 澳 门 在 2022 年 是 香 港 第 二 十 四 大 贸 易 伙 伴 。 双 边 服 务 贸 易 总 额 在 2022 年 达 49 亿 港 元。 投 资 方 面 , 澳 门 在 2022 年 是 香 港 第 十 九 大 外 来 直 接 投 资 来 源 地 ( 存 量 达 326 亿 港 元 ) , 以 及 香 港 第 十 二 大 向 外 直 接 投 资 目 的 地 ( 存 量 达 894 亿 港 元 ) 。

签 署 仪 式

背 景

香 港 和 澳 门 在 2015 年 11 月 展 开 《 港 澳 CEPA 》 的 磋 商 。 经 过 三 轮 会 议 及 其 后 的 磋 商 , 双 方 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 就 主 体 文 本 及 承 诺 减 让 表 达 成 最 终 共 识 , 并 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 签 订 了 《 港 澳 CEPA 》 。

《 港 澳 CEPA 》 的 涵 盖 范 围 全 面 , 香 港 与 澳 门 作 出 了 超 越 在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世 贸 ) 的 承 诺 ( 即 超 越 世 贸 水 平 ) , 为 双 方 的 市 场 准 入 或 待 遇 提 供 更 佳 法 律 保 障 。 香 港 和 澳 门 享 有 既 紧 密 且 建 立 已 久 的 双 边 贸 易 关 系 , 两 个 经 济 体 也 有 高 度 开 放 的 贸 易 制 度 。 由 于 本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于 澳 门 营 运 时 , 将 享 有 更 佳 的 市 场 准 入 和 更 有 预 算 , 《 港 澳 CEPA 》 可 加 强 两 地 之 间 的 经 济 合 作 和 发 展 。

《 港 澳 CEPA 》 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 生 效 , 当 中 货 物 贸 易 和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的 开 放 措 施 于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

《 港 澳 CEPA 》 文 本
立 法 会 参 考 资 料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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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成 果

《 港 澳 CEPA 》 包 含 12 个 章 节 , 涵 盖 关 乎 香 港 与 澳 门 有 共 同 利 益 的 多 个 范 畴 。 《 港 澳 CEPA 》 的 主 要 特 点 和 自 由 化 措 施 概 述 如 下 :

关 税 、 非 关 税 措 施 及 关 税 配 额

  • 香 港 和 澳 门 均 没 有 对 任 何 进 口 货 物 征 收 关 税 。
  • 香 港 和 澳 门 将 维 持 现 行 的 制 度 , 为 港 商 在 两 地 之 间 的 货 物 流 动 方 面 , 提 供 零 关 税 的 法 律 保 障 。
  • 双 方 承 诺 不 对 原 产 于 另 一 方 的 进 口 货 物 采 取 与 世 贸 规 则 不 符 的 非 关 税 措 施 。
  • 双 方 承 诺 不 对 原 产 于 另 一 方 的 进 口 货 物 实 行 关 税 配 额 。

原 产 地 规 则

  • 现 行 的 非 优 惠 性 原 产 地 规 则 将 会 用 于 确 立 香 港 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 香 港 和 澳 门 重 申 遵 守 在 相 关 世 贸 协 定 下 的 责 任 。
  • 双 方 同 意 不 对 另 一 方 的 货 品 采 取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措 施 。

海 关 程 序 及 贸 易 便 利 化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及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 除 了 重 申 在 世 贸 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外 , 香 港 和 澳 门 同 意 加 强 在 技 术 法 规 、 标 准 和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领 域 的 沟 通 和 合 作 。 具 体 合 作 内 容 按 照 第 十 一 章 ( 经 济 和 技 术 合 作 ) 的 规 定 商 定 和 实 行 。

查 看 《 港 澳 CEPA 》 文 本 有 关 货 物 贸 易 的 章 节 :

第 3 章 :
货 物 贸 易

第 4 章 :
贸 易 救 济

第 5 章 :
海 关 程 序 及 贸 易 便 利 化

第 6 章 :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第 7 章 :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 香 港 和 澳 门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将 可 享 具 法 律 保 障 的 市 场 准 入 , 即 在 大 多 数 已 作 出 承 诺 的 服 务 领 域 下 将 不 受 诸 如 服 务 提 供 者 数 量 ; 服 务 业 务 或 雇 员 的 数 量 ; 交 易 价 值 ;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法 定 形 式 ; 或 外 来 资 本 的 参 与 等 限 制 。
  • 澳 门 超 越 世 贸 水 平 的 承 诺 尤 其 涵 盖 香 港 具 有 传 统 优 势 或 有 发 展 潜 力 的 界 别 , 包 括 视 听 服 务 、 环 境 服 务 、 电 信 服 务 、 分 销 服 务 及 教 育 服 务 。
  • 除 特 定 的 市 场 准 入 承 诺 外 , 《 港 澳 CEPA 》 亦 包 括 促 进 服 务 贸 易 的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 特 别 是 《 港 澳 CEPA 》 下 建 立 的 规 则 和 守 则 , 可 提 高 『 本 地 规 则 』 的 透 明 度 , 并 确 保 该 等 规 例 不 会 构 成 不 必 要 的 服 务 贸 易 壁 垒 。

查 看 《 港 澳 CEPA 》 文 本 有 关 服 务 贸 易 的 章 节 及 附 件 :

第 8 章 :
服 务 贸 易

( 附 件 1 : 香 港 具 体 承 诺 清 单 )

( 附 件 2 : 澳 门 具 体 承 诺 清 单 )

  • 香 港 和 澳 门 原 则 上 同 意 另 外 磋 商 一 份 关 于 投 资 的 文 件 , 有 关 磋 商 会 涵 盖 现 今 投 资 协 定 中 常 见 的 促 进 和 保 障 投 资 要 素 。

查 看 《 港 澳 CEPA 》 文 本 有 关 投 资 的 章 节 :

第 9 章 :
投 资

查 看 《 港 澳 CEPA 》 文 本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章 节 :

第 10 章 :
知 识 产 权

  • 香 港 和 澳 门 同 意 加 强 在 海 关 程 序 及 贸 易 便 利 化 、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 知 识 产 权 及 法 律 法 规 透 明 度 领 域 的 合 作 。

查 看 《 港 澳 CEPA 》 文 本 有 关 经 济 和 技 术 合 作 的 章 节 :

第 11 章 :
经 济 和 技 术 合 作

经 济 和 技 术 合 作 工 作 计 划

  • 香 港 和 澳 门 将 本 着 友 好 合 作 的 精 神 , 协 商 解 决 《 港 澳 CEPA 》 在 解 释 或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查 看 《 港 澳 CEPA 》 文 本 有 关 机 构 安 排 的 章 节 :

第 12 章 :
其 他 条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