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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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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方 粉

豁 免

豁 免 签 证 规 定 适 用 於 下 列 情 况 :

个 人 豁 免

  1. 年 满 16 岁 且 在 过 去 24 小 时 内 没 有 离 开 香 港 的 离 港 人 士 可 在 其 私 人 随 身 行 李 中 , 输 出 总 净 重 不 超 逾 1.8 公 斤 的 配 方 粉 ( 不 论 成 分 组 合 是 否 相 同 , 亦 不 论 载 於 多 少 个 容 器 内 ) ; 或
  2. 实 施 24 小 时 限 制 在 某 些 例 外 情 况 下 可 能 会 为 在 过 去 24 小 时 内 曾 离 开 香 港 一 次 或 多 於 一 次 的 年 满 16 岁 人 士 带 来 不 便 。 因 此 , 若 该 人 正 与 年 龄 未 满 36 个 月 的 幼 儿 ( 幼 儿 ) 同 行 离 港 , 则 可 在 其 私 人 随 身 行 李 中 输 出 载 於 非 密 封 容 器 内 而 不 超 逾 合 理 分 量 的 配 方 粉 , 供 该 幼 儿 从 香 港 出 境 点 前 往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下 一 个 入 境 点 途 中 食 用 。

过 境 / 转 运 货 物

  • 任 何 过 境 的 配 方 粉 ( 注 1 ) ;
  • 空 对 空 的 转 运 货 物 ( 注 2 ) , 而 在 其 进 口 至 出 口 期 间 , 该 配 方 粉 一 直 留 在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的 货 物 转 运 区 内 ;
  • 以 其 他 方 式 转 运 或 多 种 方 式 转 运 , 而 处 理 该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或 运 输 商 具 有 转 运 货 物 豁 免 许 可 证 方 案 ( 方 案 ) 的 有 效 登 记 , 并 遵 守 该 方 案 下 的 登 记 条 件 。  

注 :
  1. 根 据 《 进 出 口 条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 过 境 物 品 是 指 纯 粹 为 带 离 香 港 而 被 带 进 香 港 的 物 品 ; 及 一 直 留 在 将 其 带 进 香 港 的 船 只 或 飞 机 之 内 或 之 上 的 物 品 。
  2. 根 据 《 进 出 口 条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 航 空 转 运 货 物 是 指 在 进 口 及 托 运 出 口 时 均 是 以 飞 机 运 载 的 转 运 货 物 , 而 其 自 进 口 至 出 口 的 期 间 一 直 是 留 在 机 场 货 物 转 运 区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