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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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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米

申 请 成 为 注 册 食 米 贮 存 商

注 册 规 定

任 何 经 营 业 务 的 人 (注 一) , 如 该 业 务 是 根 据 《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310 章 ) 在 香 港 登 记 , 均 可 向 本 署 申 请 注 册 为 食 米 贮 存 商 。

注 一 : 根 据 《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 ( 第 310 章 ) 第 3 (1) 条 的 定 义 ,「 经 营 业 务 的 人 」指 :

  1. 就 个 人 或 法 人 团 体 而 言 , 指 该 人 或 该 法 人 团 体 ;
  2. 就 由 合 伙 经 营 的 业 务 而 言 , 指 所 有 合 伙 人 ; 及
  3. 就 任 何 由 其 他 一 人 以 上 的 团 体 经 营 的 业 务 而 言 , 指 该 团 体 的 主 要 高 级 人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