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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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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米

进 口 供 香 港 居 民 食 用 的 食 米 的 抵 港 及 提 取

进 口 供 香 港 居 民 食 用 的 食 米 的 提 取

除 非 根 据 海 关 关 长 (「关 长」) 的 书 面 授 权 , 否 则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从 获 批 准 的 食 米 贮 存 地 方 提 取 食 米 。 贮 存 商 须 以 书 面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提 出 授 权 提 取 食 米 的 申 请 , 并 注 明 下 列 资 料 :

  1. 获 批 准 的 食 米 贮 存 地 方 名 称 ;
  2. 提 取 的 食 米 数 量 ; 以 及
  3. 贮 存 商 未 获 提 取 授 权 的 存 货 。

申 请 将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根 据 关 长 转 授 之 权 力 考 虑 。

如 欲 参 阅 「食 米 提 取 授 权 书」的 表 格 , 请 按 此 处 (pdf 格 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