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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经 加 工 钻 石

在 香 港 实 施 未 经 加 工 钻 石 发 证 计 划 ( " 发 证 计 划 " )

未 经 加 工 钻 石 商 登 记

申 请 手 续

新 登 记

根 据 《 进 出 口 ( 一 般 ) 规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附 属 法 例 A ) 第 6DB 条 的 规 定 , 所 有 经 营 未 经 加 工 钻 石 进 口 、 出 口 、 买 卖 、 运 载 《 进 出 口 ( 一 般 ) 规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附 属 法 例 A ) 第 6 DB ( 1A ) 条 所 述 人 士 除 外 ) ) 业 务 的 人 士 , 必 须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登 记 , 并 遵 守 若 干 规 定 。 登 记 有 效 期 为 两 年 。

未 经 加 工 钻 石 商 登 记 申 请 书 可 于 网 上 下 载 ( 请 按 此 处 ) ( pdf 格 式 ) , 或 到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6 楼 1604 室 向 未 经 加 工 钻 石 及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质 签 证 分 组 索 取 。

申 请 人 可 亲 身 、 以 邮 递 方 式 、 或 以 电 子 方 式 将 填 妥 的 表 格 连 同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递 交 至 未 经 加 工 钻 石 及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质 签 证 分 组 , 并 缴 付 有 关 的 申 请 费 用 ( 请 按 此 处 参 阅 缴 款 手 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