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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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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及 产 地 来 源 加 工 证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用 以 证 明 有 关 产 品 的 来 源 地 为 香 港 ; 产 地 来 源 加 工 证 则 证 明 有 关 产 品 曾 在 本 港 进 行 若 干 制 造 工 序 , 然 而 该 等 工 序 并 不 足 以 赋 予 有 关 货 品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资 格 。

申 请 程 序

签 发 机 构

产 地 来 源 证 有 效 期 限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及 产 地 来 源 加 工 证 样 本 ( 附 填 写 指 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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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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