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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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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房 地 产 服 务

《 安 排 》 下 的 开 放 措 施

《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涵 盖 和 归 纳 《 安 排 》 及 其 所 有 补 充 协 议 以 及 《 关 于 内 地 在 广 东 与 香 港 基 本 实 现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的 协 议 》 内 有 关 服 务 贸 易 开 放 的 承 诺 。

《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跨 境 服 务 开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单 )
部 门 或
分 部 门
1. 商 务 服 务
  D. 房 地 产 服 务
b. 以 收 费 或 合 同 为 基 础 的 房 地 产 服 务 ( CPC822 )
具 体 承 诺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雇 用 的 合 同 服 务 提 供 者 以 自 然 人 流 动 的 方 式 在 内 地 提 供 本 部 门 或 分 部 门 分 类 项 下 的 服 务 。

《 关 于 修 订 〈 《 安 排 》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的 协 议 二 》 已 于 二 〇 二 四 年 十 月 九 日 签 订 , 以 下 开 放 措 施 将 自 二 〇 二 五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实 施 :
  • 为 香 港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企 业 及 专 业 人 士 到 内 地 发 展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
对 商 业 存 在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负 面 清 单 )
部 门
1. 商 业 服 务
分 部 门
  D. 房 地 产 服 务
a. 涉 及 自 有 或 租 赁 房 地 产 的 服 务 ( CPC821 )
所 涉 及 的 义 务 : 国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业 存 在
实 行 国 民 待 遇 。
   
部 门
1. 商 务 服 务
分 部 门
  D. 房 地 产 服 务
b. 基 于 收 费 或 合 同 的 房 地 产 服 务 ( CPC822 )
所 涉 及 的 义 务 : 国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业 存 在
实 行 国 民 待 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