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医 疗 服 务
有 关 的 内 地 法 律 法 规
与 落 实 《 安 排 》 承 诺 有 关 的 内 地 部 门 和 组 织 公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
医 疗 机 构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在 内 地 以 独 资 形 式 , 或 与 内 地 的 医 疗 机 构 、 公 司 、 企 业 和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以 合 资 或 合 作 形 式 设 置 医 疗 机 构 。 除 独 资 医 院 及 独 资 疗 养 院 外 , 其 设 置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按 照 内 地 单 位 或 个 人 设 置 医 疗 机 构 办 理 。
- 详 情 请 参 阅 :
- 《 关 于 香 港 和 澳 门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医 疗 机 构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卫 医 政 发 [ 2012 ] 72 号 ) ( 2012 年 10 月 )
-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 2022 年 修 订 版 ) ( 2022 年 3 月 )
- 《 医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2017 年 修 订 版 ) ( 2017 年 2 月 )
- 《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卫 生 部 、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令 ( 2000 ) 第 11 号 - 2000 年 7 月 )
- 《 〈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补 充 规 定 》 ( 卫 生 部 、 商 务 部 令 ( 第 57 号 ) - 2007 年 12 月 )
- 《 〈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补 充 规 定 二 》 ( 卫 生 部 、 商 务 部 令 ( 第 61 号 ) - 2008 年 12 月 )
- 《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 ( 卫 医 发 ( 1994 ) 第 30 号 - 1994 年 9 月 )
- 《 诊 所 基 本 标 准 》 ( 卫 医 政 发 ( 2010 ) 75 号 - 2010 年 8 月 )
- 独 资 医 院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申 请 设 立 独 资 医 院 须 为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法 人 , 具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投 资 与 管 理 的 经 验 ,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之 一 :
- 能 够 提 供 先 进 的 医 院 管 理 经 验 、 管 理 模 式 和 服 务 模 式 ; 或
- 能 够 提 供 具 有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的 医 学 技 术 。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独 资 医 院 须 符 合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基 本 标 准 。 三 级 医 院 投 资 总 额 不 低 于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二 级 医 院 投 资 总 额 不 低 于 2,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 详 情 请 参 阅 :
- 《 香 港 和 澳 门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医 院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卫 医 政 发 [ 2010 ] 109 号 - 2010 年 12 月 )
- 《 香 港 和 澳 门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置 独 资 医 院 申 办 指 南 》 ( 粤 卫 函 〔 2011 〕 386 号 - 2011 年 5 月 )
- 《 关 于 扩 大 香 港 和 澳 门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医 院 地 域 范 围 的 通 知 》 ( 卫 医 政 发 [ 2012 ] 19 号 - 2012 年 3 月 )
- 《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调 整 港 澳 台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置 独 资 医 院 审 批 权 限 的 通 知 》 ( 国 卫 医 发 [ 2013 ] 37 号 - 2013 年 12 月 )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申 请 设 立 独 资 医 院 须 为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法 人 , 具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投 资 与 管 理 的 经 验 ,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之 一 :
- 独 资 疗 养 院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申 请 设 立 独 资 疗 养 院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 亦 请 参 阅 《 香 港 和 澳 门 服 务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医 院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卫 医 政 发 [ 2010 ] 109 号 - 2010 年 12 月 ) 。
- 门 诊 部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申 请 在 广 东 省 设 立 门 诊 部 , 请 同 时 参 阅 《 港 澳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置 门 诊 部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 ( 粤 卫 办 ( 2009 ) 31 号 - 2009 年 3 月 ) 。
- 个 体 诊 所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申 请 开 设 个 体 诊 所 , 除 须 取 得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 临 床 、 中 医 、 口 腔 类 别 的 执 业 医 师 ) , 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具 有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 在 香 港 执 照 行 医 满 5 年 , 或 在 香 港 、 澳 门 两 地 连 续 行 医 时 间 累 计 满 5 年 ; 或
- 在 内 地 从 事 同 一 专 业 临 床 工 作 连 续 5 年 以 上 。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开 办 个 体 诊 所 , 申 请 的 诊 疗 科 目 须 与 其 本 人 在 内 地 和 香 港 的 执 业 范 围 相 符 。 一 名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只 能 开 设 一 所 个 体 诊 所 , 由 其 本 人 全 资 举 办 , 并 担 任 该 个 体 诊 所 的 负 责 人 。
- 详 情 请 参 阅 :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申 请 开 设 个 体 诊 所 , 除 须 取 得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 临 床 、 中 医 、 口 腔 类 别 的 执 业 医 师 ) , 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港 澳 药 械 通
- 「 港 澳 药 械 通 」 允 许 在 大 湾 区 的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经 广 东 省 审 批 后 使 用 临 牀 急 需 、 已 在 香 港 上 市 的 药 物 和 使 用 临 牀 急 需 、 香 港 公 立 医 院 已 采 购 使 用 的 医 疗 仪 器 。 详 情 请 参 阅 :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员
- 短 期 执 业
- 香 港 法 定 注 册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员 ( 12 类 包 括 医 生 、 中 医 、 牙 医 、 药 剂 师 、 护 士 、 助 产 士 、 医 务 化 验 师 、 职 业 治 疗 师 、 视 光 师 、 放 射 技 师 、 物 理 治 疗 师 、 脊 医 ) 可 在 内 地 短 期 执 业 , 最 长 时 间 为 3 年 。 期 满 需 要 延 期 的 , 可 以 重 新 办 理 。 具 有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的 医 师 在 内 地 短 期 执 业 前 不 需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
- 详 情 请 参 阅 :
- 《 关 于 印 发 《 香 港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医 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内 地 短 期 执 业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的 通 知 》 ( 卫 医 政 发 [ 2010 ] 106 号 - 2010 年 12 月 )
- 《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医 师 在 内 地 短 期 行 医 管 理 规 定 》 ( 卫 生 部 令 第 62 号 - 2008 年 12 月 )
- 《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五 部 门 关 于 推 进 和 规 范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 粤 卫 函 〔 2015 〕 262 号 - 2015 年 3 月 )
- 《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香 港 医 师 申 请 内 地 医 师 资 格 和 执 业 注 册 中 出 具 无 刑 事 犯 罪 纪 录 证 明 问 题 的 通 知 》 (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 2009 年 5 月 )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 符 合 资 格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参 加 内 地 的 临 床 、 中 医 、 口 腔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 成 绩 合 格 者 , 可 获 发 内 地 的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
- 详 情 请 参 阅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法 》 ( 2021 年 8 月 )
-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 2018 年 修 正 本 ) ( 2018 年 6 月 )
-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 2014 年 版 ) 》 ( 国 卫 医 发 [ 2014 ] 11 号 - 2014 年 3 月 )
- 《 关 于 落 实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和 〈 内 地 与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中 医 疗 及 牙 医 服 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卫 医 发 [ 2003 ] 333 号 - 2003 年 11 月 )
- 《 关 于 取 得 内 地 医 学 专 业 学 历 的 台 湾 、 香 港 、 澳 门 居 民 申 请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卫 医 发 [ 2001 ] 249 号 - 2001 年 9 月 )
- 《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 (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13 号 - 2017 年 2 月 )
- 医 师 资 格 认 定
- 具 备 指 定 条 件 并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法 》 及 其 有 关 规 定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中 国 公 民 , 可 申 请 内 地 医 师 资 格 认 定 以 获 得 内 地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
- 详 情 请 参 阅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法 》 ( 2021 年 8 月 )
- 《 香 港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医 师 获 得 内 地 医 师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 卫 医 政 发 [ 2009 ] 33 号 - 2009 年 4 月 )
- 《 关 于 办 理 香 港 特 区 医 师 申 请 内 地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 卫 办 国 际 发 [ 2010 ] 85 号 - 2010 年 5 月 )
- 《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 (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13 号 - 2017 年 2 月 )
- 《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香 港 医 师 申 请 内 地 医 师 资 格 和 执 业 注 册 中 出 具 无 刑 事 犯 罪 纪 录 证 明 问 题 的 通 知 》 (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 2009 年 5 月 )
- 执 业 药 师
- 具 备 香 港 药 剂 师 执 照 并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可 报 名 参 加 内 地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 成 绩 合 格 者 , 可 获 发 内 地 的 《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证 书 》 。
- 详 情 请 参 阅 :
- 执 业 兽 医
-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报 名 参 加 全 国 执 业 兽 医 资 格 考 试 。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 可 获 发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书 。
- 详 情 请 参 阅 :
其 他 详 情 , 请 参 阅 :
- 《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 证 照 分 离 " 改 革 进 一 步 激 发 市 场 主 体 发 展 活 力 的 通 知 》 ( 2021 年 5 月 )
- 《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职 业 健 康 和 公 共 卫 生 监 督 领 域 " 证 照 分 离 " 改 革 措 施 的 通 知 》 ( 2021 年 6 月 )
如 欲 查 询 在 内 地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的 申 请 程 序 及 要 求 , 请 联 络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 网 址 : http://www.nhc.gov.cn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 网 址 : http://www.natcm.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