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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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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保 险 服 务

《 安 排 》 下 的 开 放 措 施

《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涵 盖 和 归 纳 《 安 排 》 及 其 所 有 补 充 协 议 以 及 《 关 于 内 地 在 广 东 与 香 港 基 本 实 现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的 协 议 》 内 有 关 服 务 贸 易 开 放 的 承 诺 。

 
《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跨 境 服 务 开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单 )
部 门 或
分 部 门
  • 7. 金 融 服 务
    • A. 所 有 保 险 和 与 其 相 关 服 务 ( CPC812 )
      • a. 人 寿 险 、 意 外 险 和 健 康 保 险 服 务 ( CPC8121 )
      • b. 非 人 寿 保 险 服 务 ( CPC8129 )
      • c. 再 保 险 和 转 分 保 服 务 ( CPC81299 )
      • d. 保 险 辅 助 服 务 ( 保 险 经 纪 、 保 险 代 理 、 谘 询 、 精 算 等 ) ( CPC8140 )
具 体 承 诺
  1. 允 许 香 港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在 取 得 内 地 精 算 师 资 格 后 , 无 需 获 得 预 先 批 准 , 可 在 内 地 执 业 。
  2. 允 许 香 港 居 民 在 获 得 内 地 保 险 从 业 资 格 并 受 聘 于 内 地 的 保 险 营 业 机 构 后 , 从 事 相 关 的 保 险 业 务 。
  3. 同 意 在 香 港 设 立 内 地 保 险 中 介 资 格 考 试 地 点 。
  4. 鼓 励 内 地 保 险 公 司 以 人 民 币 结 算 分 保 到 香 港 的 保 险 或 再 保 险 公 司 。
  5. 在 监 管 等 效 基 础 上 , 内 地 保 险 公 司 分 保 至 符 合 条 件 的 香 港 保 险 公 司 时 , 适 用 较 宽 松 的 信 用 风 险 要 求 , 并 继 续 研 究 推 出 其 他 等 效 优 惠 政 策 。
  6. 鼓 励 香 港 保 险 公 司 继 续 扩 大 有 关 分 出 再 保 险 业 务 到 内 地 再 保 险 公 司 的 规 模 。
  7. 允 许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的 广 东 保 险 公 司 委 托 香 港 保 险 公 司 在 香 港 开 展 人 民 币 保 单 销 售 业 务 ,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保 险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规 定 , 规 范 经 营 , 促 进 双 方 保 险 市 场 发 展 。
  8. 放 宽 对 内 地 保 险 公 司 或 大 型 企 业 为 发 行 巨 灾 债 券 而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在 香 港 地 区 设 立 的 特 殊 目 的 保 险 公 司 ( SPI ) 在 评 级 、 资 本 金 、 偿 付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限 制 , 支 持 有 意 愿 的 内 地 保 险 公 司 在 香 港 市 场 发 行 巨 灾 债 券 。
对 商 业 存 在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负 面 清 单 )
部 门
7. 金 融 服 务
分 部 门
A. 所 有 保 险 和 与 其 相 关 的 服 务 ( CPC812 )
  • a. 人 寿 险 、 意 外 险 和 健 康 保 险 服 务 ( CPC8121 )
  • b. 非 人 寿 保 险 服 务 ( CPC8129 )
  • c. 再 保 险 和 转 分 保 服 务 ( CPC81299 )
  • d. 保 险 辅 助 服 务 ( 保 险 经 纪 、 保 险 代 理 、 谘 询 、 精 算 等 ) ( CPC8140 )
所 涉 及 的 义 务 : 国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业 存 在
  1. 香 港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经 过 整 合 或 战 略 合 并 组 成 的 集 团 进 入 内 地 保 险 市 场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1 ) 集 团 总 资 产 50 亿 美 元 以 上 ;
    2 ) 所 在 地 区 有 完 善 的 保 险 监 管 制 度 , 并 且 该 保 险 公 司 已 经 受 到 所 在 地 区 有 关 主 管 当 局 的 有 效 监 管 ;
    3 ) 符 合 所 在 地 区 偿 付 能 力 标 准 ;
    4 ) 所 在 地 区 有 关 主 管 当 局 同 意 其 申 请 ;
    5 )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合 理 ,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稳 健 ;
    6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健 全 ,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有 效 ;
    7 )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记 录 。
  2.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向 保 险 公 司 投 资 入 股 ,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稳 定 , 最 近 3 个 会 计 年 度 连 续 盈 利 ;
    2 ) 最 近 1 年 年 末 总 资 産 不 少 于 20 亿 美 元 ;
    3 ) 国 际 评 级 机 构 最 近 3 年 对 其 长 期 信 用 评 级 为 A 级 以 上 ;
    4 ) 最 近 3 年 内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记 录 ;
    5 ) 符 合 所 在 地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的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要 求 。
  3. 境 外 保 险 公 司 与 内 地 境 内 的 公 司 、 企 业 合 资 在 内 地 设 立 经 营 人 身 保 险 业 务 的 合 资 保 险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合 资 寿 险 公 司 ) , 其 中 外 资 比 例 不 可 超 过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51% 1 。 境 外 保 险 公 司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合 资 寿 险 公 司 股 份 , 不 可 超 过 前 款 规 定 的 比 例 限 制 。
  4. 香 港 保 险 代 理 公 司 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保 险 代 理 公 司 , 为 内 地 的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保 险 代 理 服 务 , 申 请 人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1 ) 申 请 人 必 须 为 香 港 本 地 的 保 险 专 业 代 理 机 构 ;
    2 ) 经 营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3 年 以 上 。
  5. 香 港 的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保 险 代 理 公 司 , 申 请 人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经 营 保 险 经 纪 业 务 10 年 以 上 ;
    2 ) 提 出 申 请 前 3 年 的 年 均 保 险 经 纪 业 务 收 入 不 低 于 50 万 港 元 , 提 出 申 请 上 一 年 度 的 年 末 总 资 产 不 低 于 50 万 港 元 ;
    3 ) 提 出 申 请 前 3 年 无 严 重 违 规 和 受 处 罚 记 录 。
  6. 除 经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批 准 外 , 香 港 保 险 公 司 不 可 与 其 关 联 企 业 进 行 资 产 买 卖 或 者 其 他 交 易 。

1 2020 年 取 消 外 资 股 比 限 制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银 保 监 会 发 布 的 信 息 为 准 。

《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协 议 》 金 融 合 作 的 详 情 , 请 参 阅 《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协 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