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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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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申 请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证 明 书 》 的 程 序

一 般 来 说 , 香 港 的 " 法 人 " ( 包 括 公 司 、 合 伙 企 业 、 独 资 企 业 ) 和 " 自 然 人 " , 只 要 符 合 《 安 排 》 中 有 关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定 义 和 相 关 规 定 , 均 可 享 有 内 地 所 给 予 的 优 惠 待 遇 。 除 《 安 排 》 另 有 规 定 , " 自 然 人 " 是 指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而 " 法 人 " 是 指 根 据 香 港 适 用 法 律 适 当 组 建 或 设 立 的 任 何 法 律 实 体 , 并 在 香 港 从 事 实 质 性 商 业 经 营 三 至 五 年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如 为 法 人 , 须 先 向 本 署 申 请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证 明 书 》 , 然 后 才 可 向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申 请 以 《 安 排 》 的 优 惠 待 遇 在 内 地 提 供 服 务 。 服 务 提 供 者 须 向 本 署 递 交 申 请 表 、 一 份 由 内 地 认 可 的 中 国 委 托 公 证 人 核 证 的 法 定 声 明 ,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有 关 申 请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证 明 书 》 的 程 序 已 载 于 《 致 服 务 提 供 者 通 告 》 。

香 港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如 希 望 以 自 然 人 身 份 取 得 《 安 排 》 中 的 待 遇 , 则 毋 须 申 请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证 明 书 》 。 有 关 人 士 须 向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提 供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证 明 。 如 属 中 国 公 民 , 有 关 人 士 还 应 提 供 回 乡 证 或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该 等 身 份 证 明 的 副 本 , 应 经 由 内 地 认 可 的 中 国 委 托 公 证 人 核 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