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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文 娱 服 务

《 安 排 》 下 的 开 放 措 施

《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涵 盖 和 归 纳 《 安 排 》 及 其 所 有 补 充 协 议 以 及 《 关 于 内 地 在 广 东 与 香 港 基 本 实 现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的 协 议 》 内 有 关 服 务 贸 易 开 放 的 承 诺 。
 
《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跨 境 服 务 开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单 )
部 门 或 分 部 门
  • 10. 娱 乐 、 文 化 和 体 育 服 务
    • A. 文 娱 服 务 ( 除 视 听 服 务 以 外 ) ( CPC9619 )
具 体 承 诺
      1. 允 许 香 港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或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经 广 东 省 、 上 海 市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 试 点 在 该 省 、 市 举 办 营 业 性 演 出 活 动 。 来 内 地 举 办 演 出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或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应 事 先 报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核 准 。
      2. 在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情 况 下 , 对 进 口 香 港 研 发 的 网 络 游 戏 产 品 进 行 内 容 审 查 ( 包 括 专 家 审 查 ) 的 工 作 时 限 为 2 个 月 。
      3.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从 事 游 戏 游 艺 设 备 的 销 售 服 务 。
      4.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雇 用 的 合 同 服 务 提 供 者 以 自 然 人 流 动 的 方 式 在 内 地 提 供 本 部 门 或 分 部 门 分 类 项 下 的 服 务 。
对 商 业 存 在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负 面 清 单 )
部 门 :
  • 10. 娱 乐 、 文 化 和 体 育 服 务
分 部 门 :
    • A. 文 娱 服 务 ( 除 视 听 服 务 以 外 ) ( CPC9619 )
所 涉 及 的 义 务 :
国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业 存 在
  1. 设 立 互 联 网 文 化 经 营 单 位 限 于 合 资 、 合 作 , 须 由 内 地 方 控 股 或 占 主 导 权 益 。
  2. 设 立 演 出 团 体 限 于 合 资 、 合 作 , 须 由 内 地 方 控 股 或 占 主 导 权 益 。

《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协 议 》 文 化 合 作 的 详 情 , 请 参 阅 《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协 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