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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 安 排 》 下 的 开 放 措 施

《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涵 盖 和 归 纳 《 安 排 》 及 其 所 有 补 充 协 议 以 及 《 关 于 内 地 在 广 东 与 香 港 基 本 实 现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的 协 议 》 内 有 关 服 务 贸 易 开 放 的 承 诺 。
 
《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跨 境 服 务 开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单 )
部 门 或
分 部 门
11.运 输 服 务
  C.航 空 运 输 服 务
机 场 管 理 服 务 ( 不 包 括 货 物 装 卸 ) ( CPC74610 )
其 他 空 运 支 持 性 服 务 ( CPC74690 )
计 算 机 订 座 系 统 ( CRS ) 服 务
空 运 服 务 的 销 售 和 营 销 服 务
具 体 承 诺
  1.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以 跨 境 交 付 形 式 提 供 中 小 机 场 委 托 管 理 服 务 , 合 同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20 年 。
  2.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以 跨 境 交 付 或 境 外 消 费 形 式 提 供 机 场 管 理 培 训 、 谘 询 服 务 。
  3.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以 跨 境 交 付 的 方 式 为 内 地 提 供 国 际 航 线 或 香 港 、 澳 门 、 台 湾 地 区 航 线 机 票 销 售 代 理 服 务 。 
  4. 允 许 香 港 的 航 空 公 司 在 内 地 的 办 公 地 点 或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自 行 销 售 机 票 及 酒 店 套 票 , 无 需 通 过 内 地 销 售 代 理 。 
  5.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雇 用 的 合 同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提 供 空 运 服 务 的 销 售 和 营 销 服 务 ( 仅 限 于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 , 但 不 符 合 经 营 主 体 资 格 的 不 得 从 事 此 类 服 务 活 动 。 
对 商 业 存 在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负 面 清 单 )
部 门 :
1. 商 业 服 务
分 部 门 :
E. 无 操 作 人 员 的 租 赁 服 务
b. 航 空 器 租 赁 ( CPC83104 )
所 涉 及 的 义 务 : 国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业 存 在
实 行 国 民 待 遇 。
   
部 门 :
11. 运 输 服 务
分 部 门 :
C.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a. 客 运 服 务 ( CPC731 )
所 涉 及 的 义 务 : 国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业 存 在
  1. 设 立 经 营 公 共 航 空 客 运 公 司 , 须 由 内 地 方 控 股 , 一 家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 包 括 其 关 联 企 业 ) 投 资 比 例 不 可 超 过 25%,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须 为 中 国 籍 公 民 。
  2. 设 立 经 营 从 事 公 务 飞 行 、 空 中 游 览 、 为 工 业 服 务 的 通 用 航 空 企 业 , 须 由 内 地 方 控 股 ; 设 立 经 营 从 事 农 、 林 、 渔 业 作 业 的 通 用 航 空 企 业 , 限 于 与 内 地 方 合 资 、 合 作 。 通 用 航 空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为 中 国 籍 公 民 。
   
部 门 :
11. 运 输 服 务
分 部 门 :
C.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b. 货 运 服 务 ( CPC732 )
所 涉 及 的 义 务 : 国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业 存 在
设 立 经 营 公 共 航 空 货 运 公 司 , 须 由 内 地 方 控 股 , 一 家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 包 括 其 关 联 企 业 ) 投 资 比 例 不 可 超 过 25%,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须 为 中 国 籍 公 民 。
   
部 门 :
11. 运 输 服 务
分 部 门 :
C.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c. 带 乘 务 员 的 飞 机 租 赁 服 务 ( CPC734 )
所 涉 及 的 义 务 : 国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业 存 在
实 行 国 民 待 遇 。
   
部 门 :
11. 运 输 服 务
分 部 门 :
C.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d. 飞 机 的 维 修 和 保 养 服 务 ( CPC8868 )
所 涉 及 的 义 务 : 国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业 存 在
实 行 国 民 待 遇 。
   
部 门 :
11. 运 输 服 务
分 部 门 :
C.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e. 空 运 支 持 服 务 ( CPC746 )
所 涉 及 的 义 务 : 国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业 存 在
  1. 不 得 投 资 和 管 理 内 地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系 统 。
  2. 投 资 民 用 机 场 , 应 由 内 地 方 相 对 控 股 。
  3. 提 供 中 小 机 场 委 托 管 理 服 务 的 合 同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20 年 ; 不 允 许 以 独 资 形 式 提 供 大 型 机 场 委 托 管 理 服 务 。
  4. 可 独 资 提 供 的 航 空 运 输 地 面 服 务 不 包 括 与 安 保 有 关 的 项 目 。
为 明 晰 起 见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申 请 设 立 独 资 、 合 资 或 合 作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企 业 时 , 可 出 具 由 内 地 的 法 人 银 行 或 中 国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推 荐 的 担 保 公 司 提 供 的 经 济 担 保 ; 也 可 由 香 港 银 行 作 担 保 , 待 申 请 获 内 地 批 准 后 ,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再 补 回 内 地 的 法 人 银 行 或 中 国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推 荐 的 担 保 公 司 提 供 的 经 济 担 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