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会 计 服 务
有 关 的 内 地 法 律 法 规
与 落 实 《 安 排 》 承 诺 有 关 的 内 地 部 门 和 组 织 公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
代 理 记 账
- 根 据 《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 ( 2019 年 修 正 本 ) ( 2019 年 3 月 ) , 在 内 地 申 请 代 理 记 账 资 格 的 机 构 , 须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爲 依 法 设 立 的 企 业 ;
- 专 职 从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3 名 ;
- 主 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负 责 人 具 有 会 计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或 者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少 于 三 年 , 且 爲 专 职 从 业 人 员 ;
- 有 健 全 的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内 部 规 范 。
临 时 审 计
- 香 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内 地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 简 称 临 时 执 业 ) 须 向 临 时 执 业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经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并 颁 发 《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许 可 证 》 后 , 香 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方 可 在 内 地 临 时 执 业 。 香 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申 请 办 理 的 《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许 可 证 》 有 效 期 为 5 年 。
- 详 情 请 参 阅 :
- 《 境 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中 国 内 地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暂 行 规 定 》 ( 财 会 [ 2011 ] 4 号 ) ( 2011 年 3 月 )
- 《 关 于 适 当 简 化 港 澳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来 内 地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申 请 材 料 的 通 知 》 ( 财 会 [ 2012 ] 16 号 ) ( 2012 年 9 月 )
- 《 关 于 下 放 境 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中 国 内 地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审 批 项 目 有 关 政 策 衔 接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会 [ 2013 ] 25 号 ) ( 2013 年 12 月 )
- 关 于 印 发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中 国 内 地 企 业 境 外 上 市 审 计 业 务 暂 行 规 定 》 的 通 知 ( 财 会 [ 2015 ] 9 号 ) ( 2015 年 5 月 )
担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香 港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申 请 担 任 内 地 合 伙 制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应 当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 ( 2014 年 修 正 本 ) ( 2014 年 8 月 ) 、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许 可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2019 年 修 正 本 ) ( 2019 年 1 月 ) 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对 合 伙 人 资 格 条 件 的 规 定 , 包 括 具 有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 满 足 审 计 工 作 经 验 年 限 要 求 和 未 受 行 政 处 罚 要 求 等 。
- 根 据 《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 合 资 格 的 香 港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申 请 成 为 内 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时 , 已 在 香 港 取 得 的 审 计 工 作 经 验 等 同 于 相 等 时 间 的 内 地 审 计 工 作 经 验 。
会 计 专 业 人 员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资 格
- 香 港 居 民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爲 能 力 ,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可 申 请 参 加 内 地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高 等 专 科 以 上 学 校 毕 业 的 学 历 ;
- 已 取 得 港 澳 台 地 区 或 外 国 法 律 认 可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 或 其 他 相 应 资 格 ) 。
- 此 外 , 以 下 人 士 在 报 考 内 地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时 , 可 申 请 豁 免 部 分 考 试 科 目 , 包 括 " 财 务 成 本 管 理 " 、 " 审 计 " 、 " 会 计 " 及 " 公 司 战 略 与 风 险 管 理 " :
- 参 加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的 专 业 资 格 课 程 考 试 并 全 科 合 格 ; 或
- 在 2008 年 7 月 29 日 及 之 前 非 完 全 通 过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专 业 资 格 课 程 但 通 过 考 核 并 经 申 请 成 为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员 。
- 详 情 请 参 閲 :
- 《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办 法 》 ( 2024 年 修 正 本 ) ( 2024 年 1 月 )
- 《 关 于 修 订 印 发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 台 湾 地 区 居 民 及 外 国 人 参 加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办 法 》 的 通 知 》 ( 财 会 [ 2024 ] 8 号 ) ( 2024 年 6 月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 ( 2014 年 修 正 本 ) ( 2014 年 8 月 )
- 《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办 法 》 ( 2019 年 修 正 本 ) ( 2019 年 3 月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2017 年 修 正 本 ) ( 2017 年 11 月 )
-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的 决 定 》 ( 2024 年 6 月 )
- 香 港 居 民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爲 能 力 ,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可 申 请 参 加 内 地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会 计 人 员 可 通 过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取 得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分 为 : 初 级 资 格 、 中 级 资 格 和 高 级 资 格 。 取 得 有 关 资 格 , 表 明 其 已 具 备 担 任 相 应 级 别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资 格 。
- 符 合 《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规 定 》 的 报 名 条 件 的 香 港 居 民 , 可 报 名 参 加 相 应 级 别 的 会 计 专 业 资 格 考 试 , 详 情 请 参 阅 :
其 他 详 情 , 请 参 閲 :
如 欲 查 询 在 内 地 提 供 会 计 服 务 的 申 请 程 序 及 要 求 , 请 联 络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 网 址 : http://www.mof.gov.cn )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 网 址 : http://www.cicpa.or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