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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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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会 计 服 务

《 安 排 》 下 的 开 放 措 施

《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涵 盖 和 归 纳 《 安 排 》 及 其 所 有 补 充 协 议 以 及 《 关 于 内 地 在 广 东 与 香 港 基 本 实 现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的 协 议 》 内 有 关 服 务 贸 易 开 放 的 承 诺 。
 
《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跨 境 服 务 开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单 )
部 门 或 分 部 门
  • 1. 商 务 服 务
    • A. 专 业 服 务
      • b. 会 计 、 审 计 和 簿 记 服 务 ( CPC862 )
具 体 承 诺
  1. 对 已 持 有 内 地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资 格 并 在 内 地 执 业 的 香 港 会 计 师 ( 包 括 合 伙 人 ) 每 年 在 内 地 的 工 作 时 间 要 求 比 照 内 地 注 册 会 计 师 实 行 。
  2. 允 许 香 港 会 计 师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符 合 内 地 《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 的 中 介 机 构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 主 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内 地 会 计 师 以 上 ( 含 会 计 师 ) 职 称 或 者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少 于 3 年 , 且 为 专 职 从 业 人 员 。 在 内 地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香 港 会 计 师 应 符 合 内 地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
  3. 香 港 会 计 师 在 申 请 内 地 执 业 资 格 时 , 已 在 香 港 取 得 的 审 计 工 作 经 验 等 同 于 相 等 时 间 的 内 地 审 计 工 作 经 验 。
  4. 香 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内 地 临 时 开 展 审 计 业 务 时 申 请 的 《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许 可 证 》 有 效 期 延 长 至 5 年 。
  5. 同 意 在 香 港 设 立 内 地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考 点 。
  6. 适 当 简 化 对 香 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来 内 地 临 时 执 业 的 申 报 材 料 要 求 。
  7. 取 得 内 地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申 请 成 为 内 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时 , 已 在 香 港 取 得 的 审 计 工 作 经 验 等 同 于 相 等 时 间 的 内 地 审 计 工 作 经 验 。
 
对 商 业 存 在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负 面 清 单 )
部 门
  • 1. 商 务 服 务
分 部 门
    • A. 专 业 服 务
      • b. 会 计 、 审 计 和 簿 记 服 务 ( CPC862 )
所 涉 及 的 义 务
国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商 业 存 在
实 行 国 民 待 遇 。

《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协 议 》 会 计 合 作 的 详 情 , 请 参 阅 《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协 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