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货 物 贸 易
在 《 安 排 》 下 , 内 地 同 意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 除 内 地 有 关 法 规 、 规 章 禁 止 进 口 的 和 履 行 国 际 公 约 而 禁 止 进 口 的 货 物 , 以 及 内 地 在 有 关 国 际 协 议 中 作 出 特 殊 承 诺 的 产 品 外 , 对 原 产 香 港 的 进 口 货 物 全 面 实 施 零 关 税 。 零 关 税 进 口 货 物 须 符 合 相 关 的 《 安 排 》 原 产 地 标 准 。
如 要 在 《 安 排 》 下 享 有 零 关 税 , 出 口 往 内 地 的 货 物 必 须 附 有 工 业 贸 易 署 或 其 中 一 个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 注 : 香 港 总 商 会 、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 香 港 中 华 厂 商 联 合 会 、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 及 香 港 印 度 商 会 ) 所 签 发 适 用 于 《 安 排 》 下 的 原 产 地 证 书 。 而 在 申 请 原 产 地 证 书 之 前 , 厂 商 必 须 在 工 业 贸 易 署 办 理 工 厂 登 记 , 证 明 其 厂 房 拥 有 足 够 的 能 力 生 产 有 关 的 出 口 货 物 。
2018 年 12 月 14 日 , 内 地 与 香 港 在 《 安 排 》 的 框 架 下 签 署 《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 ( 《 协 议 》 ) , 《 协 议 》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由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 《 协 议 》 新 增 了 「 海 关 程 序 与 贸 易 便 利 化 」 、 「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 及 「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 三 个 专 章 , 确 立 便 利 贸 易 的 原 则 , 包 括 订 明 双 方 在 有 关 范 畴 便 利 两 地 贸 易 、 简 化 海 关 程 序 、 提 高 有 关 措 施 透 明 度 和 加 强 双 方 合 作 等 承 诺 。 《 协 议 》 亦 设 有 「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贸 易 便 利 化 措 施 」 专 章 , 订 明 双 方 同 意 珠 三 角 九 市 ( 即 广 州 市 、 深 圳 市 、 珠 海 市 、 佛 山 市 、 惠 州 市 、 东 莞 市 、 中 山 市 、 江 门 市 及 肇 庆 市 ) 与 香 港 采 取 的 贸 易 便 利 化 措 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