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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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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资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23 922 922

电 邮 :enquiry@tid.gov.hk

档 号 : CR EIC 230/2/1/1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55/2012 号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第 二 组 ( 欧 洲 联 盟 ) 第 8/2012 号

欧 洲 联 盟 ( 欧 盟 )* : 进 口 纺 织 品 的 类 目 分 类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了 两 项 新 规 例 , 修 订 关 于 来 自 第 三 国 进 口 的 纺 织 品 类 目 分 类 的 共 同 规 则 , 由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详 情 开 列 於 2012 年 12 月 8 日 发 出 的 规 例 第 1164/2012 号 和 第 1165/2012 号 内 , 商 号 可 浏 览 以 下 欧 盟 网 页 ( 只 有 英 文 版 )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2:336:0029:0054:EN:PDF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2:336:0055:0074:EN:PDF

详 情

2.现 时 , 理 事 会 规 例 第 3030/93 号 和 第 517/94 号 分 别 就 来 自 第 三 国 进 口 的 若 干 纺 织 品 , 以 及 不 受 双 边 协 定 、 议 定 书 或 其 他 安 排 , 或 其 他 特 定 共 同 体 进 口 规 则 所 涵 盖 的 来 自 若 干 第 三 国 进 口 的 纺 织 品 , 订 定 共 同 进 口 规 则 。 该 两 项 规 例 的 附 件 I依 照 产 品 的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以 决 定 进 口 纺 织 品 类 目 。 因 应 关 税 和 统 计 名 目 的 最 新 修 订 , 有 关 规 例 附 件 I 内 的 个 别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亦 须 作 出 相 应 修 订 。

查 询

3.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3403 6352 向 黄 颂 德 先 生 / 袁 劭 琪 女 士 或 2398 5427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张 凯 琳 代 行 )

2012 年 12 月 12 日

*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保 加 利 亚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国 、 丹 麦 、 爱 沙 尼 亚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希 腊 、 匈 牙 利 、 爱 尔 兰 、 意 大 利 、 拉 脱 维 亚 、 立 陶 宛 、 卢 森 堡 、 马 耳 他 、 荷 兰 、 波 兰 、 葡 萄 牙 、 罗 马 尼 亚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亚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国 。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