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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资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23 922 922

电 邮 :enquiry@tid.gov.hk

档 号 : EIC 230/4/1/2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70/2011 号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第 二 组 ( 欧 洲 联 盟 ) 第 8/2011 号

欧 洲 联 盟 ( 欧 盟 ) * : 纺 织 纤 维 名 称 及 相 关 标 签 和 标 记 规 定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已 通 过 新 规 例 , 自 2012 年 5 月 8 日 起 协 调 统 一 纺 织 纤 维 名 称 , 以 及 於 欧 盟 内 生 产 、 加 工 和 分 销 的 纺 织 及 成 衣 产 品 的 标 签 及 标 记 展 示 方 式 。 该 2011 年 10 月 18 日 发 出 的 规 例 第 1007/2011 号 ( 只 有 英 文 版 ) 可 於 下 列 连 结 浏 览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272:0001:0064:EN:PDF

详 情

2.现 时 , 理 事 会 指 示 73/44/EC ( 1973 年 2 月 26 日 ) 、 指 示 96/73/EC ( 1996 年 12 月 16 日 ) 和 指 示 2008/121/EC ( 2009 年 1 月 14 日 ) 订 定 纺 织 纤 维 名 称 和 纺 织 及 成 衣 产 品 内 纤 维 成 分 的 相 关 标 签 和 标 记 的 技 术 规 例 。 规 例 第 1007/2011 号 合 并 上 述 三 项 指 示 成 一 项 统 一 法 例 。 新 规 例 同 时 建 立 一 项 纳 入 新 纺 织 纤 维 名 称 的 程 序 , 以 便 加 快 采 纳 。 此 外 , 新 规 例 要 求 含 有 源 自 动 物 的 非 纺 织 品 部 分 的 纺 织 及 成 衣 产 品 , 必 须 在 产 品 标 签 或 标 记 上 标 明 "Contains non-textile parts of animal origin" ( 意 译 : " 含 有 源 自 动 物 的 非 纺 织 部 份 " ) 字 句 。 新 规 例 将 於 2012 年 5 月 8 日 生 效 。 作 为 过 渡 安 排 , 符 合 指 示 2008/121/EC 并 在 上 述 生 效 日 期 之 前 已 推 出 欧 盟 市 场 的 纺 织 及 成 衣 产 品 , 可 继 续 在 市 场 出 售 至 2014 年 11 月 9 日 。

3.根 据 检 讨 条 款 , 欧 洲 委 员 会 亦 须 在 2013 年 9 月 30 日 前 向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提 交 报 告 , 滙 报 在 欧 盟 层 面 可 能 实 施 的 新 标 签 要 求 , 并 在 合 适 情 况 下 附 带 相 关 立 法 建 议 。 该 报 告 应 涵 盖 不 同 的 标 签 事 宜 , 包 括 产 地 来 源 国 家 的 展 示 、 协 调 护 理 标 籖 制 度 、 划 一 尺 码 标 签 、 致 敏 物 质 及 电 子 标 签 的 展 示 等 。

4.本 通 告 现 取 代 本 署 於 2009 年 1 月 30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4/2009 号 暨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第 二 组 ( 欧 盟 ) 第 1/2009 号 、 於 2009 年 9 月 15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67/2009 号 暨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第 二 组 ( 欧 盟 ) 第 7/2009 号 及 於 2011 年 8 月 2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64/2011 号 暨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第 二 组 ( 欧 盟 ) 第 6/2011 号 。

查 询

5.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3403 6352 向 梁 淑 金 女 士 / 黄 颂 德 先 生 或 2398 5427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张 凯 琳 代 行 )

2011 年 10 月 28 日

*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保 加 利 亚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国 、 丹 麦 、 爱 沙 尼 亚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希 腊 、 匈 牙 利 、 爱 尔 兰 、 意 大 利 、 拉 脱 维 亚 、 立 陶 宛 、 卢 森 堡 、 马 耳 他 、 荷 兰 、 波 兰 、 葡 萄 牙 、 罗 马 尼 亚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亚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国 。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