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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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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23 922 922

电 邮 :enquiry@tid.gov.hk

档 号 : EIC EEC 11/13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12/2011 号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第 二 组 ( 欧 洲 联 盟 ) 第 7/2011 号

欧 洲 联 盟 ( 欧 盟 ) * : 若 干 类 输 往 欧 洲 联 盟 的 纺 织 及 成 衣 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明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已 通 过 新 规 例 , 由 2011 年 10 月 24 日 起 取 消 现 时 对 进 口 欧 盟 的 纺 织 及 成 衣 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明 规 定 。 该 2011 年 10 月 4 日 发 出 的 规 例 第 955/2011 号 ( 只 有 英 文 版 ) 可 於 下 列 连 结 浏 览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259:0005:0006:EN:PDF

详 情

2.目 前 , 欧 盟 理 事 会 规 例 第 1541/98 号 订 明 若 干 进 口 欧 盟 的 纺 织 及 成 衣 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明 规 则 。 视 乎 产 品 类 目 , 有 关 进 口 必 须 出 示 产 地 来 源 证 或 於 商 业 发 票 上 作 出 产 地 来 源 声 明 , 以 作 清 关 用 途 。 2011 年 10 月 4 日 发 出 的 新 规 例 第 955/2011 号 , 公 布 取 消 上 述 规 例 第 1541/98 号 。 因 此 , 自 2011 年 10 月 24 日 起 , 纺 织 及 成 衣 产 品 进 口 欧 盟 将 毋 需 再 受 来 源 证 或 商 业 发 票 上 作 来 源 声 明 形 式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明 规 定 。

3.谨 提 醒 商 号 , 欧 盟 仍 然 要 求 贸 易 商 於 清 关 文 件 内 申 报 进 口 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国 家 或 地 区 。 是 项 申 报 须 经 欧 盟 的 正 常 核 实 程 序 , 包 括 海 关 机 构 可 能 按 个 别 个 案 在 认 为 有 需 要 时 要 求 提 交 额 外 证 明 。

4.本 通 告 现 取 代 本 署 於 2004 年 12 月 13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16/2004 号 暨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第 二 组 ( 欧 盟 ) 第 37/2004 号 及 於 2005 年 2 月 16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2/2005 号 暨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第 二 组 ( 欧 盟 ) 第 3/2005 号 。

查 询

5.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2398 5427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张 凯 琳 代 行 )

2011 年 10 月 11 日

*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保 加 利 亚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国 、 丹 麦 、 爱 沙 尼 亚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希 腊 、 匈 牙 利 、 爱 尔 兰 、 意 大 利 、 拉 脱 维 亚 、 立 陶 宛 、 卢 森 堡 、 马 耳 他 、 荷 兰 、 波 兰 、 葡 萄 牙 、 罗 马 尼 亚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亚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国 。



  • (1)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
  • (2)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