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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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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23 922 922

电 邮 :enquiry@tid.gov.hk

档 号 : EIC 230/2/11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4/2009 号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第 二 组 ( 欧 洲 联 盟 ) 第 1/2009 号

欧 洲 联 盟 ( 欧 盟 ) * : 纺 织 品 名 称 重 订 的 指 示

本 署 曾 於 2007 年 2 月 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3/2007 号 暨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 第 二 组 ( 欧 洲 联 盟 ) 第 1/2007 号 。 其 後 ,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就 用 於 标 签 用 途 的 纺 织 品 名 称 重 订 原 有 指 示 96/74/EC 。 新 指 示 为 2009 年 1 月 14 日 的 2008/121/EC , 商 号 可 浏 览 以 下 欧 盟 网 页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019:0029:0048:EN:PDF( 只 有 英 文 版 ) 。

详 情

  1. 原 有 指 示 96/74/EC 订 定 规 管 纺 织 产 品 的 纺 织 纤 维 含 量 标 签 或 标 记 的 规 则 , 并 列 出 纺 织 纤 维 及 其 特 定 性 质 和 描 述 以 用 於 标 签 用 途 。 由 於 指 示 曾 被 数 次 大 幅 修 订 而 预 计 稍 後 将 会 再 作 修 订 , 为 求 清 晰 起 见 , 应 予 重 订 。 由 2009 年 2 月 12 日 起 , 纺 织 产 品 须 符 合 重 订 指 示 2008/121/EC 方 可 於 欧 盟 巿 场 内 销 售 。

  1.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 请 致 电 3403 6352 向 谭 曾 绮 雯 / 关 杜 美 勤 或 2398 5427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萧 嘉 雯 代 行 )

2009 年 1 月 30 日

*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保 加 利 亚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国 、 丹 麦 、 爱 沙 尼 亚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希 腊 、 匈 牙 利 、 爱 尔 兰 、 意 大 利 、 拉 脱 维 亚 、 立 陶 宛 、 卢 森 堡 、 马 耳 他 、 荷 兰 、 波 兰 、 葡 萄 牙 、 罗 马 尼 亚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亚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