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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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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23 922 922

电 邮 :enquiry@tid.gov.hk

档 号 : EIC EEC/11/13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2/2005 号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第 二 组 ( 欧 洲 联 盟 ) 第 3/2005 号

若 干 类 输 往 欧 洲 联 盟 的 纺 织 及 成 衣 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明

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12 月 13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16/2004 号 暨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第 二 组 ( 欧 洲 联 盟 ) 第 37/2004 号 , 提 醒 商 号 若 干 类 输 往 欧 洲 联 盟 ( " 欧 盟 " ) 市 场 的 纺 织 及 成 衣 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明 规 定 。 欧 洲 委 员 会 现 宣 布 , 由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有 更 多 纺 织 及 成 衣 产 品 可 获 豁 免 产 地 来 源 证 明 规 定 。

详 情

  1. 随 着 纺 织 品 配 额 由 2005 年 起 取 消 , 欧 洲 委 员 会 在 2005 年 2 月 7 日 的 委 员 会 规 例 第 209/2005 号 ( 见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录 I(pdf 格 式 ) ) , 公 布 输 往 欧 盟 市 场 时 无 须 产 地 来 源 证 明 的 纺 织 及 成 衣 产 品 的 最 新 名 单 , 该 名 单 包 括 更 多 纺 织 及 成 衣 品 的 类 目 , 并 由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这 些 获 豁 免 的 产 品 在 2005 年 之 前 全 部 属 非 受 限 制 项 目 。
  1. 谨 提 醒 商 号 , 开 列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录 II(pdf 格 式 ) 的 纺 织 及 成 衣 产 品 进 口 时 , 必 须 继 续 出 示 产 地 来 源 证 供 清 关 用 。 附 录 I(pdf 格 式 ) 和 II (pdf 格 式 ) 内 没 有 开 列 的 纺 织 及 成 衣 产 品 , 输 往 欧 盟 市 场 时 必 须 附 上 由 有 关 的 出 口 商 或 供 应 商 在 产 品 来 源 地 作 出 的 产 地 来 源 声 明 。 该 声 明 须 在 发 票 上 或 类 似 的 商 品 文 件 上 作 出 , 以 证 明 有 关 产 品 是 源 自 该 声 明 所 指 的 地 区 。

查 询

  1.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 请 致 电 2398 5427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傅 璇 妮 代 行 )

2005 年 2 月 16 日



: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