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案 号 码 : TID CL CO/200
执 事 先 生 :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6/2020 号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适 用 于 输 往 美 国 的 货 品 的 特 别 声 明 要 求
I. 引 言
本 通 告 旨 在 通 知 商 号 , 如 要 符 合 美 国 的 原 产 地 标 记 新 规 定 以 出 口 香 港 原 产 货 品 往 美 国 , 申 请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时 须 作 出 特 别 声 明 的 要 求 。
II. 详 情
2.美 国 海 关 及 边 境 保 卫 局 ( 美 国 海 关 ) 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 发 出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 宣 布 香 港 制 造 的 货 品 进 口 至 美 国 的 原 产 地 标 记 新 规 定 。 根 据 这 项 规 定 , 由 香 港 制 造 的 货 品 进 口 至 美 国 将 不 能 以 「 香 港 」 作 为 产 地 来 源 标 记 , 并 须 以 「 中 国 」 作 为 标 记 。 规 定 安 排 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 后 执 行 。
3.有 关 标 记 的 新 规 定 不 会 影 响 美 国 用 以 评 估 普 通 关 税 、 临 时 关 税 或 附 加 关 税 时 所 釐 定 的 原 产 地 。 入 口 申 报 摘 要 的 程 序 亦 未 有 改 变 1 。 有 关 详 情 , 请 参 阅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23/2020 、 626/2020 及 649/2020 号 。
4.本 港 并 没 有 规 定 出 口 的 原 产 货 品 须 附 有 原 产 地 标 记 或 标 签 。 然 而 , 如 该 等 货 品 附 有 相 关 标 记 或 标 签 , 一 般 情 况 下 须 标 示 为 原 产 自 香 港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强 烈 反 对 美 国 有 关 原 产 地 标 记 的 新 规 定 , 同 时 亦 理 解 部 分 商 号 或 须 符 合 美 国 的 新 规 定 以 便 将 货 品 输 往 当 地 , 并 希 望 为 该 等 货 品 申 请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 有 见 及 此 , 由 2020 年 11 月 10 日 起 , 如 输 往 美 国 的 货 品 之 原 产 地 标 记 或 标 签 标 示 其 原 产 地 为 「 中 国 」 而 非 「 香 港 」 , 出 口 商 为 相 关 货 品 申 请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时 须 作 以 下 特 别 声 明 :
[ 中 文 译 本 : 「 本 人 声 明 , 本 申 请 书 内 所 列 货 品 的 原 产 地 标 记 或 标 签 表 示 货 品 的 原 产 地 为 「 中 国 」 ( 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 仅 为 符 合 美 国 政 府 对 进 口 有 关 货 品 施 加 的 规 定 。 该 标 记 或 标 签 应 诠 释 为 有 关 货 品 原 产 自 香 港 ( 中 国 的 一 部 分 ) , 而 非 中 国 的 其 他 地 方 。 」 ] 2
[ 产 地 来 源 证 电 子 服 务 声 明 代 码 : E07 ]
为 免 生 疑 问 , 如 需 为 出 口 往 其 他 地 方 的 香 港 货 品 加 上 原 产 地 标 记 或 标 签 而 又 合 符 资 格 , 商 号 应 继 续 标 示 其 原 产 地 为 「 香 港 」 。
III. 重 要 事 项
5.商 号 申 请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时 须 留 意 , 申 请 中 所 列 的 货 品 必 须 在 香 港 完 成 主 要 制 造 工 序 。 该 等 主 要 制 造 工 序 一 如 工 业 贸 易 署 ( 本 署 ) 署 长 不 时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内 所 订 明 , 是 指 能 够 永 久 及 实 质 改 变 基 本 生 产 原 料 的 形 状 、 性 质 、 结 构 或 效 用 的 工 序 。 相 关 的 最 新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可 于 以 下 网 页 浏 览 : <https://www.tid.gov.hk/s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coc/2022/coc012022.html> 。
6.为 维 护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的 公 正 稳 健 , 本 署 联 同 香 港 海 关 进 行 付 运 检 查 , 以 核 对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书 上 填 报 的 资 料 是 否 准 确 。 本 署 提 醒 商 号 须 遵 守 2005 年 7 月 13 日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5/2005 号 中 所 列 的 付 运 检 查 规 定 。 申 请 人 应 特 别 留 意 , 本 署 需 要 用 较 长 时 间 审 理 抽 选 作 发 证 前 检 查 的 申 请 。 因 此 , 商 号 在 拟 定 其 付 运 时 间 表 时 , 应 注 意 这 点 。
IV. 警 告
7.本 署 及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3 与 香 港 海 关 紧 密 合 作 , 透 过 检 查 及 巡 察 , 以 确 保 商 号 严 格 遵 守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进 出 口 条 例 》 及 其 附 属 法 例 , 以 及 香 港 法 例 第 324 章 《 非 政 府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保 障 条 例 》 的 规 定 。 违 反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条 件 的 商 号 / 注 册 业 务 ╱ 个 人 可 能 会 被 刑 事 检 控 。 触 犯 以 上 法 例 的 商 号 / 注 册 业 务 ╱ 个 人 ,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处 罚 款 港 币 五 十 万 元 及 监 禁 两 年 。 此 外 , 不 论 有 关 商 号 是 否 遭 受 检 控 , 本 署 及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均 可 采 取 行 政 制 裁 。 这 些 行 政 制 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全 部 或 任 何 一 项 : 拒 绝 发 出 产 地 来 源 证 , 包 括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 暂 停 使 用 所 有 来 源 证 服 务 ; 暂 停 / 取 消 有 关 商 号 / 注 册 业 务 ╱ 个 人 的 工 厂 登 记 。
V. 查 询
8.如 有 任 何 查 询 , 可 透 过 下 列 途 径 与 我 们 联 络 :
工 业 贸 易 署 (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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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4 楼 |
电 话 | : | 2398 5545 |
传 真 | : | 2787 6048 |
电 邮 | : | co_enquiry@tid.gov.hk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冯 敬 熹 代 行 )
2020 年 11 月 6 日
1 按 截 至 本 通 告 发 出 日 时 美 国 海 关 的 公 布 。
2 中 文 译 本 只 供 参 考 。 商 号 提 出 申 请 时 须 使 用 产 地 来 源 证 电 子 服 务 内 的 英 文 版 声 明 。
3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包 括 香 港 总 商 会 、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 香 港 中 华 厂 商 联 合 会 、 香 港 印 度 商 会 及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 。